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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既得利益集團的策略選擇 | |
http://www.CRNTT.com 2014-06-09 08:33:30 |
格羅斯曼等在研究利益集團問題中也注意到,[3]有一類“對象範圍小的政策會引發多維的矛盾。因為好處集中給了少數受益者,成本卻落到每個人的頭上。”他稱之為“特殊利益政治問題(special -interest political)”。他認為, “特殊利益問題”不僅是研究利益集團經濟學的一個新方向,更是幫助理解政府決策過程的新視角。在此基礎上,他首次定義了“特殊利益集團”,是指“該利益集團的成員期望的政策並不是普通公民的理想政策”。因而,“特殊利益集團”也只是那些“具有共同的可識別特征、關注相似政策問題的少數公民組成的組織”。這種特殊利益集團的形成,其前提必定是成功地運用“選擇性刺激”和“人數控制”的方法克服了形成集體行動的兩大障礙:人們普遍懷有的“搭便車心理”和“理性的無知”。 總結奧爾森和格羅斯曼觀點的共同點,我們應該得出以下結論:既得利益集團,必定是少數強勢者組成,必定擁有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資源優勢,必定為了本集團利益採取過與全社會利益相悖的集體行動。 從實踐維度看。在當下中國,包括地方政府與中央各部門在內的權力集團不僅擁有政治權力,還因為擁有財政權和審批權因而擁有相當大的經濟權力。更顯著的是,這一集團擁有在各利益集團之間分配政治與經濟資源的權力;新崛起的民營資本集團及外國資本集團,因其擁有在現代化過程中最重要的兩種生產要素:資本和技術,加之進入改革開放以來執政黨將其政治合法性轉而建立在經濟發展上,所以,這兩個集團在社會中也占據著強勢位置。實際上,黨的十五大對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經濟制度的重新確定,以及將“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重要組成部分”、“允許和鼓勵資本和技術等生產要素參與分配”寫進黨代會報告,預示著“資本集團”的地位得到了極大的提升。隨後的修憲,允許私營企業主入黨,以及《物權法》的通過,更是直接體現了“資本集團”地位已經上升到了具備表達其利益訴求與“議價”的渠道和能力。知識集團則壟斷著文化、講台、媒體等方面的資源,在多元化利益的背景下可以依附於權力與資本集團。而且,這三個集團各自擁有的人數占總人口比例很低,且都有表達集團意志、實現集團利益的組織、協會或同業者聯盟,又都是中國第一輪改革中獲益最大者。所以,他們具備構成一般意義上“既得利益集團”的條件。 在晚近討論並醞釀分配性改革過程中,為阻礙改革而採取過集體行動的“特殊利益集團”或“分利集團”則主要有三個:一是房地產利益集團;二是國際資本集團;三是行政性壟斷集團。 房地產利益集團是近年來中國經濟政治領域最令人矚目的強勢利益集團之一。這個利益集團裹挾了分稅制背景下急於充實本級錢袋子的地方政府,要挾著從中央到地方各級不少被他們尋租了的大官要員,收買了很多媒體和知識人尤其是經濟學家把持公共政策討論。從2003年中央政府開始對房地產行業進行調控,但房地產價格幾乎在每一輪調控後都會出現反常的瀑漲,以至於老百姓將中央政府對房地產業的調控戲稱為“空調”。詭異的是,在全民對房地產利益集團天怒人怨的時候,這個集團經過他們把持的媒體、論壇和經濟學家及學者,在公共討論中不僅公然與中央政府宏觀調控政策對抗、為自己集團利益辯護,而且還能巧妙轉移話題,甚至扮演起“主持正義者”角色。 從1990年代中期開始,中國不斷擴大對外開放過程中各級政府對跨國資本投資的渴求,使得跨國資本隨時都可以“退出”相要挾具有單方面的強勢地位,並反過來以此強勢地位影響政府決策。國際資本為了保證在中國的利益,通常採取的形式有三種;第一是通過所在母國政府的支持。每當出現有可能不利於其利益的局面時,國際資本會要求母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施加壓力,獲得在市場准入、併購、利稅等各方面的優勢。第二是通過組織在華商會,集體表達自己的利益。至2006年,美國與歐盟等國資本都建立了在華商會及其在中國各核心城市的分支機構。第三是培植在中國本土的代理人。這些代理人與中國政府有著各種聯繫的渠道。而且有的甚至就是政府部門本身。比如,2005年年初,多家外國在華商會和54家在華跨國公司聯合向國務院法制辦提交報告,集體抵制兩稅並軌,要求延長對外資稅收優惠。與此同時,還對財政部、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起各種游說活動。2006年年初,為了逃避新法賦予工會和勞動者的新權利,數十家國際資本聯合起來抵制擬議中《勞動合同法》,最後發展到20多家美資企業人力資源經理在上海美國商會有關人士帶領下衝擊《勞動合同法(草案)》研討會,威脅“如果實施這樣的法律,我們將撤資”。 行政性壟斷,本指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但在中國,部分行業的國有企業如鐵路、郵政、水電、電信、航空和金融等企業實施的強制交易或限制競爭行為,因其背後受到行政權力保護,所以,實質上也是行政壟斷的表現。進入1990年代中期以來,隨著國企市場化改革不斷推進,其利潤不再由國家財政統一支配,所承擔的安排就業、提供社會保障和福利等公益性任務也相繼剝離,國企幾乎也在遵循市場規則與資本邏輯。但另一方面,這種與大多數百姓無直接利益關係的國企卻繼續占有國家大量資源,獲得高額利潤;一些壟斷、准壟斷行業,由於管理制度上的不完善,監管缺位或不到位,內部運行機制不健全,成本核算不清晰、不透明,行業內個人收入和福利遠高於社會平均水平,成為社會分配不公又一重要原因。由於國有企業在國家基本經濟制度中的特殊地位,在實施再分配努力過程中,即使國有企業本身不採取集體行動加以阻撓,調控方也往往投鼠忌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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