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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正亮:換位思考才能走出兩岸困局

http://www.CRNTT.com   2014-12-13 00:24:40  


 
  筆者認同黃嘉樹教授的建議,在兩岸尚無法建構涉及政治定位的“第三主體”之前,不妨先避開主權、治權等爭議概念,改以承認兩岸政府機構的“公權力”,經由累積兩岸共同處理不同領域問題的合作經驗,進而形成建構兩岸制度機構的政治能量。筆者以為,從兩岸的“政治性第三主體”改為“功能性第三主體”,一方面可以避開一時難解的統獨爭議,一方面可以累積更多兩岸合作的能量。目前最具代表性、值得推廣的兩岸“功能性第三主體”,首推ECFA規範成立的兩岸經合會。

  根據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第11條規定,在兩岸兩會架構下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經合會),作為處理與ECFA相關事務的磋商平台及聯繫機制。儘管經合會並非兩岸的共同決策機構,但所規定的功能頗為廣泛,包括完成為落實ECFA目標所必須的磋商、監督並評估ECFA的執行、解釋ECFA的規定、通報重要經貿資訊、在爭端解決協議尚未生效前,解決任何關於ECFA的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等等。

  兩岸經合會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原則上輪流在兩岸舉行,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並可依功能需要設立工作小組,視需要安排召開工作小組會議,就各小組負責的業務問題進行討論。

  兩岸經合會已在2011年1月6日成立,是由雙方經貿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官員所組成,所有成員受到現行法令與行政體系規範,也必須接受“立法院”監督。台灣代表14名,首席代表為“經濟部次長”,其他成員來自“經濟部”、陸委會、“金管會”、“經建會”、“財政部”、海基會等單位,涵蓋ECFA相關領域,未來還可視議題需要,各自調整或增補代表。大陸首席代表是商務部副部長,其他成員也來自相關各政府機構和海協會。

  兩岸經合會作為兩岸的“功能性第三主體”,作為發展中的兩岸公權力機構,目前仍有相當局限性,主要限制有三:

  一、兩岸經合會是在兩岸兩會架構下成立,並非在兩岸政府架構下成立。

  主因是2010年兩岸兩會簽署ECFA時,陸委會和國台辦的正式往來還沒開始,政府對政府機構的接觸,仍然只能透過兩會統籌處理,例如進行兩岸三通談判,兩會就納入兩岸交通部門代表;進行兩岸金融談判,兩會就納入兩岸金融管理機構代表。而且大陸也把兩岸公權力機構的正式往來,限定在有關兩岸事務的機構(只有國台辦和陸委會),並未延伸到其他政府部門。問題是,在兩岸還無法在政治定位有所突破時,這種對兩岸政府機構往來的自我設限,事實上只會阻礙兩岸“功能性第三主體”的累積經驗和進一步擴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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