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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大陸專家分析兩岸關係中的主權與治權

http://www.CRNTT.com   2014-12-18 00:25:37  


 
  歸屬於一國人民的主權由該國的中央政府代表並行使。該中央政府應當具有合法性並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承認。一國之內如果存在割據政權,並不影響其中央政府代表並行使國家主權。

  理解國家領土主權,有必要區別它“對外”和“對內”的不同內容。國家領土主權的概念,首先是與民族國家的確立和民族國家組成國際社會相聯繫。即與國家間的關係相聯繫。在“對外”的意義上說,國家領土主權是國家在國際社會中的“人格權”,是一種需要被其他國家所尊重的“權利”而非需要讓其他國家所服從的“權力”。因此,主權對外表現為“獨立權”、“平等權”、“自衛權”和“司法豁免權”。它強調一個國家的領土主權只有一個,不可分割。其次,主權對內表現為一種需要其領土範圍的人們服從的“權力”,即管轄權。

     “管轄權”(治權)與主權的關係

  通常與“主權”相對應的“治權”,其實並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如前所述,主權對內所需要其領土範圍內的人們服從的屬性,有一個現成的法律術語,即“管轄權(jurisdiction)”。實際上,人們在漢語中使用的“治權”一詞,在翻譯成英語時也使用的是jurisdiction,還是“管轄權”的意思。故不如直接使用“管轄權”一詞更清楚明瞭。

  管轄權是國家領土主權對內的力量和屬性,是一種要求其領土範圍內的人們服從的強制力,即權力。管轄權是主權的表現和派生的產物。管轄權表現為領域管轄權(屬地優越權)和國籍管轄權(屬人優越權)。行使國家主權的中央政府可以將管轄權讓渡,可以視需要對管轄權進行分類分層,並依據其政體和政權組織形式對管轄權的分配和行使做出各種安排。唯一不可讓渡和放棄的是管轄權中的最後決定權。因此,國家領土主權也可以簡單地理解為對國家事務的“最後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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