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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習近平的“心靈契合”統一觀

http://www.CRNTT.com   2018-10-01 00:16:24  


 
  二是反分裂和促統一在法律的定性上明確區分,“反分裂國家法”第五條明言:“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所以國家必須“採取下列措施”包括了第六條、第七條,這是法律明文,不是政治號召。

  三是統一與反分裂的手段有了明確的區分,由於法律的名稱是“反分裂國家法”,所以該法的第一條開宗明義就說“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第八條則說“‘“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5〕所以“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是針對分裂國家的行為,當然在第一條也提及“促進祖國和平統一”,但法律的宗旨來看是反分裂導致的“祖國和平統一”,法理的推論如果沒有被認定分裂的行徑,自然就依法不能使用“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換言之,此法的制定反而明確了“武力反獨,和平促統”的穩定性。

  反分裂國家法的時代,胡錦濤採取“擴大交流,讓利台灣”的方法,特別在2008年中期,國民黨執政之後,兩岸之間,透過復委託的機制啟動正式協商,雙方也簽訂了制度化的交流協議,兩岸關係也因此逐步進入相向、正面發展的階段。

  習近平上台後,兩岸關係更進入官方性質的互動,這可以說是兩岸關係發展的關鍵性一步,先是兩岸事務的負責人在國際場所的見面,並以官銜並稱,之後,兩岸的官方正式在兩岸進行協商,特別是兩岸領導人的第三地見面協商,更將兩岸關係推至和平發展的最高點。順此路徑兩岸關係就完全可以“由經入政,由易而難”,逐步解決雙方的政治難題,為兩岸關係的長久和平,邁向統一,尋找到可行的路徑和模式,然而國民黨在島內的慘敗,為中國的和平統一增添了障礙,甚至使得兩岸關係從兩岸共促統一,倒退回強力反獨,兩岸協商完全中止;不過隨著中國的快速崛起,民進黨的再次掌權對北京的對台政策而言雖然是一種挑釁,然而它的影響主要在於國家和平統一的表現手段,而非和平統一的方向和進程。

  再從和平統一的表現手段來看,在鄧小平時代他所提出的和平統一,就是以“談判”方式表現,最早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告台灣同胞書中說:“我們認為首先應當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台灣當局之間的商談結束這種軍事對峙狀態,以便為雙方的任何一種範圍的交往接觸創造必要的前提和安全的環境。”〔6〕之後是在葉九條修正提出“我們建議舉行中國共產黨和中國國民黨兩黨平等會談,實行第三次合作,共同完成祖國統一大業。”〔7〕鄧小平也在1983年說“我們建議舉行兩黨平等會談,實行第三次合作,……但萬萬不可讓外國插手,那樣衹能意味著中國還未獨立,後患無窮”〔8〕。在鄧小平看來,“兩黨平等會談”的建議,他是很寄望蔣經國的,1981年他特別說:“台灣當局總是講凡是搞統一、合作,都是他們倒霉、吃虧,共產黨佔便宜,這不符合歷史事實。……歷史事實是對彼此都帶來很大好處,主要是給民族、給人民帶來好處。”〔9〕其後“和談”作為一種推動和平統一的手段,就沒有改變過。江澤民時代亦復如此,1990年江澤民說,通過和談實現祖國統一是我們黨多年來的一貫主張〔10〕。1991年他又呼籲“兩黨應本著對國家民族負責的態度,派出代表進行直接接觸商談”〔11〕。從1991年兩岸分別成立了“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台灣方面,簡稱“海基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大陸方面,簡稱“海協會”)已經開始進行經濟性、事務性、功能性、民間性的協商,1992年更確立了兩岸同屬一中原則的“九二共識”,作為兩岸談判的政治原則,但這並不是政治議題的談判,1992年10月中國共產黨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的報告中,江澤民再呼籲說:“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什麼問題都可以談,包括就兩岸正式談判的方式同台灣方面進行討論,找到雙方都認為合適的辦法。”〔12〕當然最有代表性的就是1995年的“江八點”,他在第三點建議:“在此,我再次鄭重建議舉行這項談判,並且提議,作為第一步,雙方可先就‘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進行談判,並達成協議。在此基礎上,共同承擔義務,維護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並對今後兩岸關係的發展進行規劃。至於政治談判的名義、地點、方式等問題,衹要早日進行平等協商,總可找出雙方都可以接受的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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