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觀察與思考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第11頁 第12頁 第13頁 】 
中評智庫:台灣海峽不可任意穿越

http://www.CRNTT.com   2019-08-30 00:06:15  


圖4:近期美軍艦穿越台灣海峽軌跡圖
 
  儘管大部分美國軍艦穿行台灣海峽的軌跡尚不可知,因日本公務船和美國軍艦性質類似,美國船舶穿越台灣海峽的路徑與日本公務船的軌跡大致不會相差太多。美國軍艦穿越台灣海峽的路徑可以參考日本公務船的航行軌跡。再加上2018年11月和2019年4月美國軍艦的航行軌跡,我們可知,美國軍艦大致是在台灣島岸外24海里航行,包括在高雄外海避颱風時,也位於24海里以外,且大體位置位於“台灣海峽中線”附近。

  前述及台灣海峽在《公約》規定下的通行制度,衹有《公約》中成為習慣國際法的通行規則才對非成員國有約束力。因此,美國軍艦在台灣海峽通行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義務還需要考察《公約》有關通行的規則是否成為國際習慣法。

  1982年2月國際法院首次觸及專屬經濟區的國際習慣法地位這一問題。在1982年“突尼斯訴利比亞大陸架案”中,法院稱專屬經濟區的概念“可被視作現代國際法的一部分”。〔25〕在1984年“緬因灣案”中,國際法院指出,關於專屬經濟區的某些條款“可……在當前被視作與一般國際法相符”。在“尼加拉瓜訴美國”案的實質階段,國際法院援引《公約》第58條“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內的權利和義務”,指出公海航行自由適用於專屬經濟區。在1985年“利比亞訴馬爾他案”中,國際法院認為,“在法院看來,……各國的實踐表明……專屬經濟區制度已成為習慣法的一部分,這是無可置疑的。”對於領海中的航行問題,國際法院判例指出《公約》第17條“無害通過權”和第18條“通行的含義”成為習慣國際法規則。但是,外國軍艦在領海是否享有無害通過權仍存在分歧。綜上所述,《公約》專屬經濟區制度和領海無害通過權已經成為了習慣國際法,美國需要遵守。但是外國軍艦或公務船舶在領海中的無害通過並不是習慣國際法。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第11頁 第12頁 第13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