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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大灣區重大疫情需有法治

http://www.CRNTT.com   2022-04-05 00:02:40  


 
  (二)雙維縱橫性

  縱的面向體現為:一是特定時期內的衝突。港澳基本法均有規定,“一國兩制”下的港澳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擁有“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權利,這折射出港澳回歸後五十年內,粵港澳大灣區行政法治差異的面貌仍然存在,法治協同有待健全,協調工作不會停息。應急法治協同建設必須立足於這一特定狀況,在實踐中不斷探索。二是中央立法、地方立法和自主立法、特區立法之間的行政法治差異。改革開放後我國總結建國以來的法制建設經驗,對立法權限做基本劃分,在保證中央統一領導時給予地方適當自主權,逐步確立了中國特色的中央-地方兩級立法體制,對大灣區而言還有香港、澳門擁有的自主立法和深圳、珠海享有的特區立法。顯然,四者之間存在層級、意志、利益和程序等維度的差異,在應急法治協同建設中有待彌合。

  橫的面向包括:一是立法主體間的平等。粵港澳擁有多元化的立法主體和法律形態,尤其是2015年《立法法》修改後,大灣區瞬增至十二個立法主體,有廣東一個省級地方立法權,有廣州、佛山、惠州等設區的市的地方立法權,還有基本法規定授權香港和澳門分別享有高度自治的立法權,以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表決授予的深圳、珠海經濟特區立法權。由於港澳絕大多數法律屬於自行立法,相對廣東在立法上擁有高度自主權,大陸方面隨著修法後地方立法權的擴大,特區立法與中央立法、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平等的,加之十一個城市之間並無隸屬關係,這要求大灣區行政法治協調、應急法治協同必然要處於一種相對平等的地位進行。二是不存在共同的最高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構負責協調。與美國、澳大利亞等國家區際行政法治協調具有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構負責協調不同,珠三角九市的各級司法機關與港澳的各級司法機關互不隸屬,相互間不能干預司法審判。

  (三)多重技術性

  大灣區城市化水平越來越高、人員越來越集中,突發事件更易演變成重大公共安全危機,新冠肺炎疫情更是暴露出中國應急法治體系在現實情境下的缺陷與不足,④因此必須進一步補足法律短板、回應現實需求,建立健全中國特色的應急法治體系。應急法治本身具有多重技術性,涉及法學、管理學、醫學、環境學等多學科交叉和多技術融合,需要各領域專家學者攜手共建、出謀劃策。儘管如此,其價值導向和最終目標相互統一,即實現突發事件時的安全、穩定、秩序和規範。

  從法學的角度來看,以重大疫情為代表的突發事件具有不確定性、不穩定性的本質特徵,應急法治體系建設也因此具有鮮明的特殊性,相較於其他領域的法律體系,應急法治在剛性和彈性、穩定性和變動性、普適性和個別性等方面都存在明顯的內在張力。⑤這向立法者、執法者、裁判者和法學學者都拋出了新課題,在應急法治建設中要避免過於僵化地恪守傳統的法學理論教條,加大對應急法律制度基礎性、框架性內容的學習,做到靈活式理解、實質化把握這一法律的價值、精神和目的。同時,應急管理的絕大多數問題也牽涉到法律制度規定,呈現出“兩面一體,高度融合”的特點,在應急法治實踐中要將法學和管理學置於同一維度進行研究和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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