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觀察與思考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 
中評智庫:民進黨建構固獨法律體系後果嚴重

http://www.CRNTT.com   2023-10-09 00:02:55  


 
  二是“‘國防’產業發展條例”加大軍方對大陸產品使用管制。2019年5月31日,台立法機構三讀通過“‘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特別制定第19條規定軍品研發、產製、維修之關鍵零組件及原料,不得來自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其人(居)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於第三地區投資的法人、機構或團體,如有特殊需要須經主管機構會商其他主辦機關同意。

  三是規範“政府採購”,限制採購大陸科技產品。2019年4月30日,台立法機構修訂“政府採購法”第70條,規定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採購時,有必要對廠商資格進行限制,並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事業主管機關協商確定。同年4月19日,台“行政院”公佈“各機關對危害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旨在禁止機關與公共機構等採購華為等大陸企業生產通信產品。

  四是加大對大陸技術產品出口管制。台灣當局對兩岸科技領域交流與科技產品貿易有不少相關法規,包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SHTC)輸出入管理辦法”、“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管理辦法”、“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及一般軍用貨品清單”及“貿易法”等。其中,2019年12月13日,台行政部門修正完成“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管理辦法”,對大陸地區的輸出管制項目包括:化學機械研磨機、光阻剝除機、光阻顯影機、快速高溫熱處理機、沉積設備、洗淨設備、乾燥機、電子 顯微鏡、離子植入機、光阻塗布機、微影設備等12類半導體晶圓製造設備。其他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往大陸地區管制地區的規定:如屬投資行為,應檢附“經濟部投資審查委員會”核准文件;如屬非投資行為,應附切結書,事先向“國貿局”申請核發輸出許可證。

  2019年12月13日,台行政部門修正完成“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及一般軍用貨品清單”,主要包括:“瓦森納協定(WA)清單”(不含軍品清單,此一部分由“一般軍用品清單”管制)、“導彈及其技術控制制度(MTCR)管制清單 ”、“核供應國集團(NSG)管制清單”、“澳大利亞集團 (AG)管制清單”、“禁止化學武器公約(CWC)管制清單”等五大國際出口管制公約或協議所列管制的清單,所列管製品涵蓋生化、電子、計算機、電信、航空、核等多項領域的相關專業技術、規格及貨品,並依貨品類別、性質與功能、管制屬性等予以彙整編排成統一的管制清單。“一般軍用貨品清單”則沿用“瓦森納協定”軍品清單的分類方式編排。

  (六)其他管制配套措施  

  (1)加強針對所謂大陸信息監控、管制力度,對違法者處以刑法處罰。民進黨當局成立“‘國家’通訊暨網際安全中心”,將移動通信、衛星通信、海纜通信、固定通信、DNS網域、有線電視等六大領域企業的網絡營運情況納入管理,建立“資訊安全聯防機制”。特別是近兩年來,民進黨當局直指大陸對台滲透,散佈假信息,加強管制機制。台調查局成立了“假信息防制中心”,以績效鼓勵追查假信息。特別是台行政部門成立了“防制假信息危害項目小組”,由“‘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擔任召集人,持續整合“內政部”、“農委”、“衛福部”、“通訊傳播委員會”與財經部會等各領域法律中有關新聞的相關規定,增訂相關罰則。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