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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石致死肇事者負何責

http://www.CRNTT.com   2011-04-18 10:54:25  


 
  □ 民事責任如何認定

  若不是共同犯罪,則致人死亡者負責

  如果只是林某健對邢丹所乘車輛有侵犯,則林某健負民事責任。

  如果三人均有侵犯,按照《侵權責任法》第10條的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那麼依據此條的規定,林某健應負民事賠償責任,由於其只有14周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此法第32條規定,應當由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賠償的責任(監護人一般為其父母)。

  若是共同犯罪,則另兩人也需負責

  如果可以認定三人為共同犯罪,那麼依據《侵權責任法》第8條的規定,另二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其中蔡某成已滿16周歲不滿18歲,新聞報道顯示其已經輟學走上社會,按照民法通則第11條:“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之規定,應當與其他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可以主張的賠償項目包括邢丹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二個孩子的撫養費、邢丹父母的贍養費(是否符合支付贍養費的條件要看其父母的個人情況決定是否有權主張)等。

  高速公路管理方亦有責任

  由於三名青少年是由破損的高速公路防護裝置進入的,說明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對設備負有維護不力的責任,與邢丹之死存在因果關係,所以也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結語:願以上內容,可以給青少年、家長、交通管理部門、教育部門一個警示。

  (來源:騰訊評論今日話題2011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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