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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拉登是反美英雄嗎

http://www.CRNTT.com   2011-05-04 08:25:58  


 
  而其他各種“主義”都是反對恐怖主義的。自由主義、社會民主主義不必說了,馬克思主義是主張暴力革命的,但像暗殺這樣的恐怖活動也為傳統馬克思主義所拒絕。當年俄國馬克思主義者對民粹派的政治恐怖活動、中國馬克思主義者對清末革命黨人的政治暗殺活動的批判是眾所周知的。然而這些“恐怖主義”儘管符合自雅各賓時代這一名詞形成之後的公認定義,卻還因其具有“為理想而獻身”的精神而可以贏得某種同情,乃至至少得到同一理想信仰者的崇敬。如果對這一類“恐怖主義”需要反對但還可以理解,那麼對“9.11”式的“超限恐怖”凶徒人們只能厭惡與憎恨。對前者,人們可以在譴責其恐怖行徑時指出他們襲擊的對象也是不義者,而對於故意屠殺無辜的“9.11”凶徒也這樣說,就是豈有此理了。

  像俄國民粹派、中國清末革命黨人、19世紀的愛爾蘭芬尼亞黨人與意大利燒炭黨人這類“恐怖主義者”雖然也從事暗殺、爆炸這類活動,但他們的目標畢竟還是明確的敵對軍政人員而不是老百姓,是自己冒險、犧牲而不是強迫、裹脅他人,尤其不是強迫非敵非我的無辜者為我送命,因此他們還有令人尊敬之處。必須指出,像俄國的不少民粹派之所以採用個人恐怖行動,如菲格涅爾所說,正是因為他們認為自己沒有權利強制他人作出犧牲,只能希望自己的犧牲可以“喚醒”他人並使之主動行動。因此他們雖然事業無成並被貶稱為“個人英雄主義”的恐怖活動家,實際上他們的人格要比那些使用組織紀律強制動員人們去獻身的“運動型革命家”要高尚。

  而運動型暴力(包括常規戰爭)雖然難免出現強制性獻身,並且其暴力對象也難免傷及無辜,但一般總還不是有意針對無辜者的。然而二戰以後,劫持民航機、綁架人質這類專門針對無辜者的暴行在許多恐怖主義行動中成為常見模式。“恐怖主義”也因此成為一個不分左右、不分文化而為人類公害的罪行。這種罪行與菲格涅爾式的民粹派恐怖活動已經大有區別:第一,它不再是“認為自己沒有權利強制他人作出犧牲”的理想主義者個人行為,而是以嚴厲的會黨式紀律強制動員的有組織的行動者,其中不乏被裹脅的非自願“炮灰”(包括純粹強征和自願加入但無法自願退出的“賊船”上人),因而行為者的道義色彩已大大褪色;第二,與“運動型暴力”不同,它的直接暴力不再是針對確定的目標——敵方軍政組織及其成員,而是專門針對無辜者,因而其行為後果的罪惡性也大為突顯。正因為如此,它受到的普遍譴責要比傳統民粹派個人恐怖者與傳統“運動型革命者”都嚴厲得多。這種類型的恐怖主義,可以以20世紀70~80年代頻頻發生的“巴勒斯坦式劫機”為代表。

  然而比起“9.11事件”來,“巴勒斯坦式劫機”還不是完全“超限”的:第一,從行為者一方看,這種恐怖方式雖然紀律強制動員色彩大增,因而比民粹派更可能裹脅非自願者被迫“獻身”,但其強制動員主要還是屬於某種“組織紀律”,所謂上賊船容易下船難,被裹脅的主要還限於已經上了“賊船”的組織成員,一般不會裹脅組織以外的不相幹者;第二,恐怖行為的主要方式是以殺害無辜相威脅來與對手討價還價,一般不以殺害無辜為行動第一步的實際內容。換句話說,即使這類恐怖活動並非一般暴力,它還是多少有一些“規則”。正因為如此,文明社會也形成了處理這類恐怖事件的一系列“習慣法”,例如為保護旅客安全禁止在空中與恐怖分子搏鬥、更禁止空中攻擊被劫持飛機並有責任保護其安全降落,等等。換言之,這類恐怖活動雖然可惡,但從某種意義上講還算是以“超限”之惡謀求有限目標,因而給對方也留下了進行“有限”博弈的可能。它自己已是“超限”為惡,但還不至於逼迫對方也“超限”作惡。也正因為如此,至少在一部分人看來這種行為尚有可同情之處。這也就是為什麼這類恐怖活動一般都還有人(組織)敢於出來聲稱對之負責。

  “9.11事件”在近代史上第一次把這種“恐怖的底限”也突破了,成為一種徹底的“超限”作惡:一方面,恐怖分子以被劫持的大型民航客機本身作為“人肉炸彈”去屠殺更大範圍的無辜人群,實際上是以第一次恐怖行動(劫機)來裹脅了大批不但無辜、而且並非其組織成員的平民百姓與他們一起充當“人肉炸彈”。這些機上乘客既非自願、甚至也並非“上船容易下船難”,而是同“賊船”毫無瓜葛地被裹脅進了一場空前的恐怖暴行。另一方面,“9.11”恐怖並不是以殺害無辜相威脅來與對手討價還價,而是把大規模屠殺無辜本身作為行動第一步的實際內容。它使得對方進行“有限”博弈的可能也面臨極大威脅,實際上,這就是不僅自己“超限”作惡,而且逼迫對方也作出“超限”反應。若不阻止這種恐怖的蔓延,則此前文明社會對付恐怖事件的一系列人道原則都將難以為繼,全世界都將淪入“超限”恐怖的災難。“9.11”災難發生後美國被迫取消“乘客安全優先”原則,不僅表彰機上搏鬥而且規定空軍可以擊落不聽警告的被劫持客機,就是一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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