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頁 第2頁 】 | |
建立稅收在收入再分配中的公平性 | |
http://www.CRNTT.com 2012-10-26 09:02:34 |
第一,根據邊際消費傾向遞減規律,隨著居民收入的增加,居民消費並不按相同的比例增加,在所增加的收入中用於增加消費的部分越來越少。這意味著收入越少,消費性開支占其收入的比重越大,承擔被轉嫁的稅負就越重。 第二,對全部商品課稅時,由於需求彈性大小不同,課稅所引起的提價速度也不同,往往是生活必需品最快,日用品次之,奢侈品最慢。商品課稅的稅負將更多地落在廣大低收入者的身上。 第三,任何國家的高收入階層總是少數,中低收入階層卻是多數。商品課稅的稅負必然主要由占多數的相對貧窮的階層承擔。 據估算,中國低收入家庭收入中負擔增值稅和消費稅的比例約是高收入家庭的2倍,間接稅的累退性惡化了居民收入分配局面。而在很多發達國家,由於以所得稅為主,稅收的累進性表現得就很明顯,越是高收入者繳稅越多,中產階層和窮人稅負則要輕很多。 直接稅征管不嚴形成稅收逆調節 文章指出,中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目標是調節貧富差距,但這個制度的設計卻讓大量工薪階層成為最大的貢獻者,形成稅收的逆調節。從中國情況來看,個人所得稅成了名副其實的“工薪稅”,沒有起到“劫富”的作用。由於工薪收入規範化程度比較高,便於征管和監控,由單位代扣代繳,所以工薪階層成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力。目前,工薪階層繳稅占個人所得稅總額的60%以上。而大部分的工薪階層都是中低收入者,這就加重了中低收入者的負擔。 當前個人所得稅雖然實行超額累進稅制,但由於政策設計和征管監控等原因,稅收在調節高收入群體方面卻有些失靈,高收入群體通過種種方式逃避了稅負。據統計,擁有40%以上社會財富的富人並非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約占人口總數20%、擁有社會財富80%的人,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不到全部個人所得稅的10%。這樣的稅收調控會加劇收入分配不公,有悖於其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 此外,最富有調節分配功能的遺產稅和贈與稅的缺失,社會保障稅沒有到位等,也進一步削弱了稅收對高收入群體收入分配和財產分布的調節作用,也不利於保障低收入群體,不利於調節收入分配的公平作用的發揮。 “劫富”又“濟貧”實現公平再分配 文章認為,以間接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是具有歷史合理性的,儘管與當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存在不相適應的地方,由於現實條件的制約,中國建立以直接稅為主的稅制結構還需要相當漫長的過程。隨著中國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直接稅稅基逐漸擴大,直接稅的比重將會實現提升。為了推動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對現行稅制逐步修正和完善成為一種必要。推行稅制改革,突破各方阻力,必須擯棄1994年稅改遵循的“保持原稅負”的原則,改變“基數加增長”的分配模式,將增強企業競爭力、促進社會公平作為設計稅制改革模式的原則。 推動稅制改革,短期內,政府要首先做出讓利姿態,通過各種措施努力提高以間接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的累進性;長期內,應適當降低間接稅在稅制結構中的比重,提高直接稅的比重。另外,稅收還受困於自身單向調節的局限,即稅收調節的直接效果是減少高收入群體的收入,但不能增加低收入群體的收入,只能“劫富”而不能直接“濟貧”。因此,還需要同其他財政政策相配合,比如轉移支付、社會保障等,實現收入再分配公平。 |
【 第1頁 第2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