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經濟縱橫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 
刑拘初中生:執法不應跑偏司法解釋

http://www.CRNTT.com   2013-09-22 10:10:39  


“網絡謠言轉發500次可判刑”需要完整、准確理解
  中評社北京9月22日訊/騰訊評論今日話題今天登載專題文章《刑拘初中生:執法不應跑偏司法解釋》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了涉及網絡謠言的若干司法解釋。在網絡謠言日益泛濫的今天,兩高的做法回應了民眾的關切。但這剛剛出爐的司法解釋也不可避免地引發部分執法者和民眾在理解上的混亂。9月17日,甘肅天水張家川縣警方刑拘一名“散布謠言”的初中生,這一舉動有很大的跑偏之嫌。[詳見鏈接]

“轉500次可判刑”的司法解釋本有嚴格限定

  “轉500次可判刑”針對的是誹謗罪,而不是所有網絡謠言

  9月9日兩高出台的十條司法解釋中,以第二條第一款中“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這段字眼最為引入注目。在媒體報道中,該條款往往被濃縮為“誹謗信息轉發500次以上,或點擊、瀏覽達到5000次以上即入刑”。在整個打擊謠言大背景下,許多網友更是簡單理解為“傳播謠言轉發500次即判刑”。

  這種簡化的理解是不正確的,人民日報就澄清過,這是對本次司法解釋的誤讀。“轉500次可判刑”這一說法針對的是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也即通常所說的誹謗罪,涉及的是“誹謗信息”,並非針對所有網絡謠言。誹謗罪,刑法原文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所謂“他人”,指的一定是“自然人”,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如果當事人只是說“哪裡死人了”“某某部門枉法不作為”,不涉及特定的自然人對象,就不能稱之為誹謗罪。前幾年轟動一時的“吳保全案”,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稱“吳保全辱罵誹謗他人及政府”,不僅沒有出現這個“他人”的名字,更出現了“誹謗政府”的奇聞,從而成為法律界一大笑話。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