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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義虎:台灣定位問題重要性及解決思路

http://www.CRNTT.com   2014-04-28 00:38:30  


 
   如何定位:解決台灣定位問題的可行思路

  由上面的討論可以看出,台灣定位涉及的問題很多,也很根本,確實已經變成需要認真對待和研究的重大課題,並且關乎兩岸關係發展的“鞏固深化”以及能否實現新的突破。台灣定位的“問題邏輯”包括兩個方面: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和“台灣是中國什麼樣的一部分”。第一句話是問題的基礎,第二句話是問題的展開;第一句話是邏輯的起點,第二句話是邏輯的延伸。其中,第二句話不能違反第一句話。由此,對台灣進行定位應該堅持一個中國框架和“兩岸同屬一個中國”,通過兩岸務實協商先行解決“國家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的特殊政治關係”,尋求解決“台灣是中國什麼樣的一部分”的實際路徑。

  據此,本文提出如下思路作進一步的參考:

  1、實行區間定位。

  就現在情況而言,按照“一國兩制”方案,台灣作為中國一部分的具體定位是“特別行政區”(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和鄧小平有關“一國兩制”的論述);而按照“中華民國憲法”,台灣方面認為“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國家”,治權目前僅限於台澎金馬地區。⑮但大陸方面無法接受台灣或“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國家,台灣方面也不接受82憲法第31條款所賦予的“特別行政區”地位,不接受台灣定位被香港化。故此,台灣定位不能超出的上限是國家,下限是特別行政區。這種上限和下限的設置,均源於對方的不接受,也均表明不可突破的劃定界限,即只能是國家以下,特別行政區以上。更明確地說,它劃定了尋找台灣定位的區間:台灣不能是國家,至於其是否特別行政區或有其他選項則可商討。由於兩岸雙方都不接受對方所說的定位,這個問題也非短時間能夠解決,所以可先劃出區間提供解決問題的範圍,在沒有解決前雙方都不要故意突破這個範圍。

  就大陸方面來講,在“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什麼都可以談”的基礎上,近來更多轉向“在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什麼都可以談”,事實上已經以平等含義界定了“大陸與台灣都是中國的一部分”,這本身就提供了相當大的彈性空間,也符合劃定相應的區間定位的做法。即使是“一國兩制”方案也為進行區間定位提供了可能性。而在台灣方面,“一國兩區”、“一國兩府”、“一國兩治”、“一國兩憲”及“一國兩體”等,在談判的意義上都可被認為是屬於區間定位的做法,只不過有的方案劃定的區間定位不符合實際狀況,也並不能提供解決問題的有效辦法。⑯但不管怎麼樣,它們都留下了進行政治協商談判的空間,也留下了尋找區間定位的餘地。從某種意義上講,通過兩岸良性互動尋找到區間內的那個合適位置,將有助於兩岸整合成功並最終走向和平統一。

  2、按照存量不動、增量改革的原則,將“一國兩憲”視為維持現狀的一部分。⑰

  兩岸的憲制性文件都表明了堅持一個中國的立場,即實際上都是“憲法一中”。這是兩岸關係現狀、即存量的主要組成部分。在島內複雜的政治生態中,“憲法一中”的“中華民國憲法”不僅是抵擋“台獨”的現成利器,而且是兩岸復歸統一時可用的“法理性文件”。那麼,為什麼雙方不先對此予以法理性和憲政性的認可呢?即按照雙方憲法對一個中國的原本立場,可先確認兩岸存在“一國兩憲”的事實,然後再去尋找解決問題的路徑和辦法。而現在,以“互不否認”作為維持現狀、保持存量的做法,在沒有找到恰當的解決問題之道時尚可理解為策略性運用,但它只是一種負面表述,並不能從根本上和本質上解決問題,尤其是定位問題。雖然它留下了“模糊空間”,可以避免政治場合的尷尬(如陳雲林會晤馬英九),但也並不能提供兩岸領導人見面和會談的政治條件,還會遲滯和推遠台灣定位問題的解決。因此,除了遵循存量不動的原則,還應更多地轉向增量改革的思路。確認“一國兩憲”的事實,既可維持現狀,保持存量,又可銜接雙方政策,擴充增量,從而啟動政治對話與協商的進程。

  具體講,首先在客觀上承認“一國兩憲”,有一個好處就是,可以通過雙方修憲的形式推進台灣定位問題的解決過程,並通過憲政性對接實際上解決台灣定位問題。換言之,它提供了增量改革的重要條件。

  3、將兩岸整合和國家統一進程視為國家結構調整的過程。

  一方面,可根據兩岸關係的性質、現狀和發展水準,對台灣進行適當的動態定位;另一方面,要認識到兩岸整合乃至於未來的國家統一,不僅僅是領土的合併,而是國家結構的調整過程,也是國家權力和資源再分配的過程。因此,可根據國家結構調整的需要,對台灣進行定位。就此,一個現實的思路是借鑒“坦桑模式”,⑱而非台灣方面熱衷的“德國模式”:(1)成員政府。借鑒“坦桑模式”的做法,可以將台灣視為國家的重要成員,台灣當局可以成員政府的資格和形式存在。所謂成員政府是與中央政府(或者叫國家政府)相對應的概念,符合區間定位的要求。(2)權力和資源向上浮動,而非向下浮動。即可以讓台灣方面向中央政府(國家政府)機構輸入人才,擔任相應的政治性職務。例如,對台灣人可開放全國人大、全國政協和國家副主席等機構和職務,地方人大、地方政協乃至於地方政府,開放度可以更大。但大陸方面不向台灣方面的政權機構輸入人員。這兩點既有“一國兩制”的味道,如允許台灣人向中央輸入,而大陸人不向台灣政權機構輸入;又有“非一國兩制”的味道,台灣作為成員政府單獨存在,發揮作用,但在整體上具有統一過程中國家權力資源重新整合的含義。恰恰是依據務實探討“國家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的特殊政治關係”的原則,應該關注“坦桑模式”的做法,而非僅僅以“德國模式”為先例。⑲

  4、務實探討“國家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的兩岸政治關係”。

  大陸提出兩岸共同努力探討“國家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的兩岸政治關係,作出合情合理安排”,這既是著手解決台灣定位,也是台灣定位解決前在政治層面落實某種雙方均可接受的安排。總的來講,它已經為解決定位問題騰挪出不可謂不大的處理空間。如果兩岸雙方能夠務實探討“國家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的政治關係”,就可以為找到台灣合理定位,順利解決“台灣是中國什麼樣的一部分”的問題找到實際路徑和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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