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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庫雜誌:兩岸關係發展正面臨四大挑戰

http://www.CRNTT.com   2015-09-10 00:04:07  


 
  二是台灣“立法院”通過法律程式與制度設計,在規範與監管名義下對兩岸關係發展進行實質性限制與牽制。台灣“立法院”不斷調整、修訂或制訂涉及兩岸人員交往與兩岸關係發展的法規,但重點不是規範與促進兩岸關係發展,而是更多的干預、限制與阻撓。如在“陸配”與“陸生”等問題上,台“立法院”通過的相關法規幾乎全是限制性與歧視性的,是完全正確針對大陸同胞的。就最新發展而言,2015年6月2日,台灣“立法院”三讀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規定:進入台灣地區的大陸地區人民,若未經許可入境、超過停留、居留期限或經撤銷、廢止許可、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活動、有犯罪行為、危害社會安全,並增訂“非經許可與台灣地區公務人員以任何形式涉及公權力及政治議題協商者”,“內政部移民署”可以強制出境,或限其10日內出境,若未出境,得強制出境,否則會依規定進行收容,最長為150天。③這一修正案看似在規範兩岸人員往來,但實質是有意限制兩岸政治性協商,而政治性議題協商解釋空間大,彈性大,不利兩岸廣泛交流與深度合作,未來許多事務性交流可能都可解釋成為“政治議題協商”,很可能成為未來阻礙兩岸政治協議的一大制度性障礙。

  三是制訂專門法,監督與管制兩岸協商談判及協議簽署、執行與落實。台灣“立法院”正在審議中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是未來兩岸關係發展的最大制度性挑戰,可能成為套在未來兩岸協商談判、簽署協議問題上的一根繩索。目前這一協議審查尚未完成,但2015年6月12日台灣“立法院”通過的《條約締結法》④是值得參考的重要指標。這一新法規定:台灣與其他國家締結條約的程式要“法制化”,無論簽署前、討論期間或事後,都必須取得“立法院”支持。此外,也納入保留條款,爭議條約可退回重議,但此法不適用於兩岸條約或協議。然而,這一《條約締結法》很可能是未來“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重要參考,精神與原則應是一致的,而且可能會更嚴格。目前民進黨對該條例的主要立場是“若涉‘國防’、外交、‘財政’及經濟重大事項,‘行政院’應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且“‘立院’決議後須公投復決”、“‘立法院’得派員參與談判”、簽署的協議“一個月內送‘立法院’審查”等。這一條例一旦通過。雖然是台灣法治化建設的重要進展,卻是兩岸關係發展的重大制度性障礙,需要引起高度重視與警惕。

  總之,台灣立法部門對行政決策機構與部門的介入是明顯的,尤其是在兩岸議題上更為明顯與突出,將嚴重縮限與影響行政部門的兩岸事務權力,可能會造成立法、行政的權責混淆與權責不清,會有嚴重的法律與政治後遺症,對兩岸關係發展的不利影響與牽制更大,未來台灣行政部門與大陸的任何協商、談判、協議簽署甚至高層往來等都要受到立法部門的介入與干預,必將嚴重影響兩岸關係的順利與健康發展,特別是兩岸和平協議簽署的可能性將大大縮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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