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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熊玠籲中國善用國際法護南海權益

http://www.CRNTT.com   2016-03-19 00:22:49  


 
  這一點對於中國堅持的“九段線”之法理基礎,至為重要。因為中國的“九段線”是中華民國在 1947 年劃定的。那個時期的國際法並不排斥“歷史水域”的觀念;也因而沒有別國提出異議。何況在1947年出版於美國而具有權威性的Rand McNally 地圖,已將南海按照這“九段線”示意,註明是屬於“China”(中國)的。 

  菲律賓興訟,中國未善為援用國際法自衛而吃虧

  菲律賓於2013年底,將它與中國有關南海之爭執提交《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七附件所規定的仲裁程序。儘管中國拒絕承認該仲裁法庭的管轄權,這個仲裁法庭旋即按照該附件的第三條所規定而組成。菲律賓控訴中國違背國際法凡十五條——主要是中國對“歷史水域”的主張——懇請仲裁法庭裁決發落。雖然中國拒絕出庭應訊,但卻向該仲裁法庭間接傳遞了一份陳述中國立場的文件。於是,仲裁法庭以中國的不出庭當作“不到案”處理。並按照第七附件的第九條“不到案”之規定,繼續進行程序,進入程序第一階段(即決定法庭管轄權以及提案國申訴文件之適當性)。 該仲裁法庭,更抓住中方意見書之提遞,當作是中國接受該法庭管轄權之表示;旋即裁定法庭自身擁有管轄權無疑。同時亦將菲律賓所提供的七項申訴文件,除了其中一項須做澄清以外,其他皆裁定為具有“適當性”(可接受性)。該仲裁法庭於其10月29日發佈的對外公告中,除了作出這些宣告外,並宣稱法庭對於該案牽涉法理實質問題(merits)之裁決,將於2016 年完成。

  到此為止,無論下一階段的實質問題裁決如何,中方至少已在兩點上吃虧或落敗。第一,中方的抗拒並沒有制止仲裁法庭之成立、與完成第一階段之程序。第二,中方的“不到案”等於幫助了菲律賓在訴訟程序上得逞。由於按照第七附件第三條,爭端雙方均有權參與對仲裁員之挑選。而在中方拒絕參與挑選之狀況下,只有菲律賓單方參加了挑選程序,這就難以保證仲裁法庭組成的五位仲裁員內確有能同樣公正反映中方立場的人選。另外,還有一點可能是中方沒有考慮到的。即按照“不到案”規定的精神,仲裁法庭除了可以對中方缺席裁決以外,其最終的仲裁決定,根據該第七附件第11條,有其“確定性,不得上訴,爭端各方均應遵守”。

  換句話說,對中方仍然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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