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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關注:梁游失議席 法庭指鼓吹港獨 | |
http://www.CRNTT.com 2016-11-16 00:19:47 |
一國兩制是特區基石 梁游不承認 今次訴訟由行政長官梁振英和港府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提出。案件的其中一大焦點在於,梁頌恆和游蕙禎當日所作的宣誓,是否違反有關公職人員宣誓事宜的《基本法》第104條和《宣誓及聲明條例》所訂的規定,以及二人是否因違反相關規定而被視作已離任立法會議員的職位。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區慶祥在判詞中提到,香港本地的《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6、19和21條,反映及強調了《基本法》第104條的規定。 他指出:“誓言必須莊重及真誠地作出,那是宣誓人表達他會憑著良知,忠誠、從實地履行有關行為的一種見證形式。一項效忠和表達忠誠的誓言,代表宣誓人向特定政權及政府承諾和保證作出真誠效忠,並支持其憲法。法庭在裁定一項宣誓是否有效時,必須回答這一問題——從客觀角度來看,宣誓人是否忠誠及從實地承諾或支持及遵守誓言中的責任?” 《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訂明,若宣誓人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必須離任及被取消就任資格。法官區慶祥在判詞中解釋,“拒絕”一詞是指有意圖地不願或反對按照法例規定作出宣誓的行為,而“忽略”一詞是指不按照法例規定履行宣誓責任的蓄意或故意的不作為。 對於《基本法》第104條訂明,包括立法會議員在內的公職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法官區慶祥接納行政長官梁振英和港府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一方的陳詞,指梁頌恆和游蕙禎作出誓言的方式和方法,表示他們無意忠誠及從實地支持及遵守立法會誓言和《基本法》第104條所列的這兩項責任,因為二人客觀及明顯地不承認“一國兩制”的原則,以及該原則下“一國”的重要性。 法官區慶祥又引用1999年吳嘉玲案和吳恭劭案中的判詞,指終審法院已清楚確認“一國兩制”的原則是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基石,以及奠定建基於《基本法》的香港憲制模式。 法官區慶祥最終裁定,梁頌恆和游蕙禎的行為客觀及清楚地顯示,無論在形式上或內容上,他們均不願(因此“拒絕”)依照《基本法》第104條和《宣誓及聲明條例》作出立法會誓言,因此二人被依法取消立法會議員資格。 法庭認定梁游侮辱中國及鼓吹“港獨” 法官區慶祥在判詞中還羅列出訴訟各方均無爭議的、梁游二人當天的宣誓形式: (1)他們分別在開始宣誓時使用“香港國”一詞; (2)在立法會秘書干涉後,他們各自把“China”錯讀為“Geen-na”或“Sheen-na”(“支那”); (3)游小姐把“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錯讀為“the People’s Refucking of Sheen-na”; (4)他們各自展開及展示一張印有“HONG KONG IS NOT CHINA”字句的藍色橫幅; (5)梁先生在立法會秘書干涉後,以輕蔑及不認真的聲調宣讀誓詞,並以右手的中指及食指在《聖經》上作出交叉的手勢; (6)游小姐高聲強調“Hong Kong”,卻以較低沉的語調,急促地讀出其餘的誓詞。 判詞提到,梁頌恆和游蕙禎在宣誓時分別三次把中國的英文“CHINA”讀作“支那”,是具有貶義的言詞,不可能是疏忽,二人的行為在客觀上屬於故意侮辱中國,鼓吹“港獨”。 判詞又指出,游蕙禎以粗口發音指代“共和國”的英文,顯示她不承認香港特別行政區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梁頌恆在宣誓時交叉手指按著聖經,表明他並非認真宣誓,二人的行為是故意改變誓詞,而二人對此均沒有提出異議,因此法庭同意特首梁振英和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一方的陳詞,指二人不承認“一國兩制”的原則,以及“一國”的重要性,二人的宣誓亦由此違反法律規定,從而失去議員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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