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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憲法路徑”與兩岸政治關係

http://www.CRNTT.com   2016-12-11 00:09:02  


 
  通過對憲法的解釋處理政治定位和國家統一問題,在國際社會中不乏其例,尤其在東西德統一的過程中,聯邦德國憲法法院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1972年東西德簽署《兩德基礎關係條約》,實現兩德關係正常化。由於聯邦德國基本法在序言中規定了聯邦德國的“國家統一”義務,因而產生聯邦德國簽署《兩德基礎關係條約》行為的合憲性問題。聯邦德國憲法法院作成了歷史性的判決,將聯邦德國基本法序言所規定的“國家統一”義務,解釋為對聯邦德國政府和人民形成了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憲法委託,這種委託要求聯邦德國政府和人民致力於實現德國統一,為了實現這一義務,聯邦德國政府可以在基本法的基礎上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促進德國的統一。通過解釋基本法的方式,憲法法院在堅持統一立場的前提下,為符合新東方政策下兩德關係的發展,進行了政策性的微調。憲法法院並沒有僵化地看待“統一”問題,而是將“統一目的”與“統一方式”相分離,肯定《兩德基礎關係條約》作為“統一方式”的合憲性。聯邦德國憲法法院對於基本法的靈活解釋,為兩德關係發展掃清了法律障礙。1990年,聯邦德國憲法法院再次運用上述解釋的原理,對《統一條約》作成合憲性解釋,為兩德最終統一提供了憲法支撐。本文認為,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這兩次釋憲範例對於兩岸政治關係定位及最終統一都有著重要的啟示和借鑒意義。

  總之,兩岸憲法的“一中架構”是兩岸具有歷史連結和特殊關係的規範文本,大陸與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的法理基礎並未改變,領土上的兩岸一體性也未改變。由此可見,“憲法一中”是兩岸交往的紐帶。我們對“憲法一中”應作辯證思考,不能因台灣方面的憲法所指為“中華民國憲法”而否定其正面意義。就目前而言,“憲法一中”對於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積極意義大於其消極意義。

  務實探討“國家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的兩岸政治關係”

  北京在十八大的政治報告中,提出“兩岸共同努力探討國家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的兩岸政治關係,做出合情合理安排”、“協商達成兩岸和平協議,開創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新前景”。按照當時國台辦王毅主任的說明,他說合情就是照顧“彼此關切”,不搞“強加於人”,合理就是恪守“法理基礎”,不搞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國台辦前副主任孫亞夫則對於兩岸各界探討政治安排提出了三點希望,他表示,探討兩岸政治關係,首先要務實,任何脫離客觀現實的主張是探討不出結果的;其次要共同努力,找到打開兩岸政治分歧問題瓶頸的辦法;第三要落到實處,即作出合情合理安排,全面改善發展兩岸關係。孫亞夫亦指出建議求同存異,尋求共同點和連接點,對一時解決不了的分歧不妨先放一放,聚焦於探索打開瓶頸的辦法。在著手討論合情合理安排時,建議對兩岸政治關係關鍵部分進行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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