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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憲法路徑”與兩岸政治關係 | |
http://www.CRNTT.com 2016-12-11 00:09:02 |
2008年國民黨重新執政以後,兩岸快速走向緩和交流與合作,最根本的原因是兩岸接受“九二共識”作為基礎,兩岸基本都認同一個中國原則,只是對一個中國內涵的解釋有所分歧。換言之,雙方在“一個中國”問題上有基本的連接點與共同點,從此和平發展成為兩岸關係的主軸。不過,在探討“一個中國”問題的過程中,兩岸雙方關切的重點各有不同。大陸方面關切的核心議題十分明確,就是要求台灣方面必須恪守一個中國原則,承諾“共同承擔義務,維護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堅決反對“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並以實現兩岸和平統一為最終目標。大陸方面認為一個中國對外只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內則可以探討,共同商議。台灣方面,關切的核心議題主要包括:首先,要求大陸方面“正視現實”,即正視兩岸“分治”的現實,要求大陸承認或不否認“‘中華民國’依然存在的事實”,主張“中華民國”的“主權國家”地位,要求“中華民國”在政治談判中不能被中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矮化、地方化,要求兩岸政治定位不能落入台灣被大陸“吞併”的陷阱。而且,要求在國際事務中的政治參與,謀求所謂的國際空間。 鑑此,本文認為,要對兩岸政治關係做出合情合理的安排,首先要恪守法理基礎,符合兩岸各自的現行的憲法法理與法律規定,務必做到“合憲”、“合法”。由此可見,從憲法的視角切入,是兩岸“探討國家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的兩岸政治關係,做出合情合理的安排”的可行而有效途徑。其次要客觀反映兩岸關係現狀以及各自內部的政治現實,最後獲得雙方都能接受的共識方案。 目前兩岸有各自的“憲法”(“《中華民國憲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兩者在法理意涵與“主權範圍”上同屬“一中架構”憲法。因此,要推動兩岸政治關係做出合情合理的安排,首先要恪守法理基礎,符合兩岸各自的現行的“憲法法理”與法律規定,務必做到“合憲”、“合法”。可見,從兩岸憲法所共有的“一中架構”進入,是兩岸“探討國家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的兩岸政治關係,做出合情合理的安排”的可行而有效路徑。事實上自1949年以後,兩岸政府依據各自的“憲法”都宣稱對中國擁有合法的代表性,彼此隔海分治。彼岸從未放棄對台灣的國家主權,此岸也宣稱“中華民國”的“主權”及於大陸地區,而且對憲法規定的領土範圍未曾修改。60多年來,大陸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效統治與管轄,而“中華民國憲法”、法律與治權均無法適用到大陸地區,反之亦然。亦即,兩岸在憲法主權與領土上是重疊的,但在憲政治權上卻分立而有各自的管轄範圍--“‘憲法主權’重疊同一、憲政治權平等分立”。儘管兩岸政府所管轄的土地和人口有明顯的大小之分,但彼此互不隸屬,處於平等分治的地位。 基於上述憲法法理與實踐事實,兩岸應共同認知,在兩岸兩個憲法秩序之下,形成雙方“憲法主權重疊同一、憲政治權平等分立”的特殊現狀,並避免對“一個中國”的“主權”進行零和對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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