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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美國一個中國政策演變歷程與影響

http://www.CRNTT.com   2024-07-21 00:02:38  


 
  從《與台灣關係法》的效力來看,根據美國《憲法》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條約、憲法與法律均為美國法律的一部分;〔15〕當條約與美國國內法相抵觸時,法院通常會遵循“和諧性解釋原則”(The principle of harmony),將條約與聯邦法律解釋成不相衝突,當仍無法避開此種衝突時,則應該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後法優於先法”以及“母法優於子法”的原則來處理。因而,依此邏輯,不論《上海公報》和《建交公報》在美國被界定為“條約”抑或“獨立行政協定(Sole Executive Agreement)”,《與台灣關係法》作為“後法”均優先適用於此二者。此外,1993年2月,美國國務卿克里斯托弗(Warren Minor Christopher)宣布:“包括本屆政府(里根政府)在內的每一屆政府,皆確認《與台灣關係法》在法律上優先於1982年公報(《八·一七公報》),前者是美國法律,後者為政策聲明”;〔16〕1994年4月,美國國會通過《1994-1995財年對外關係授權法案》,將克里斯托弗的聲明內容以法律形式加以陳述,以法律形式宣告《與台灣關係法》法律地位高於《八·一七公報》。結合美國“國內法優先適用”的邏輯,《與台灣關係法》作為國內法,其地位必然高於中美三個聯合公報。至此,美國“一個中國”政策的實質開始向強調《與台灣關係法》的方向傾斜,並為美國插手台灣問題提供所謂“法理根據”。總體來看,美國將《與台灣關係法》納入其“一個中國”政策的構成要素,一方面可以衝淡、弱化三個聯合公報在美國“一個中國”政策中的基礎地位,另一方面可為提升美台關係、擴大對台軍售和插手台灣問題提供“合法性”支撐。

  (三)政策基礎由“三公報一法”變為“三公報一法六保證”的動因

  2017年特朗普政府上台後,中國被美國界定為“對手國家(Rival powers)”或“戰略競爭對手”,中美戰略競爭迅速加劇。在這一背景下,美國又將“六項保證”納入其“一個中國”政策的構成要素。這一調整主要出於以下兩個原因。

  第一,納入“六項保證”是強化打“台灣牌”、“以台制華”的需要。進入21世紀以來,特別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以後,中國綜合國力取得了巨大發展,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並在諸多關鍵領域取得顯著成果。對此,美國感到自身“世界霸主”地位受到挑戰。在小布什政府和奧巴馬政府執政期間,美國雖然對此有所警覺並採取戰略重心東移,試圖將亞太地區作為美國未來軍事力量部署的重點地區,〔17〕但迫於多方面原因而未能如期實現。及至2016年奧巴馬政府得暇顧及時,中國已經發展壯大。特朗普政府上台執政後,為遏制中國崛起以確保美國霸主地位,開始強化打“台灣牌”的力度和頻次。於是,美國將“六項保證”以明文方式納入美國“一個中國”政策的構成要件,以進一步衝淡、削弱三個聯合公報在其中的效力,以便於從政治、經濟、貿易、科技、軍事等各個方面加強對中國的遏制,從而維護美國的世界主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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