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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亞中:兩岸定位最需要釐清的問題

http://www.CRNTT.com   2009-03-28 00:40:26  


德國的統一方式可以參考,但不是“拿來主義”。
 
  《芻議》一文的再釐清: 比較與東西德基礎條約的不同

  德國模式絕不是一如坊間想像的如此簡單,嚴格的說,要討論的是“西德模式”還是“東德模式”?討論的是那個時間點的“德國模式”。本人所擬“兩岸和平發展基礎協定”與東西德的基礎條約有根本性的不同,從比較中或許可以釐清筆者在《芻議》一文中的若干論點。比較如下:

  一、 基本精神與原則不同

  西德所以能夠主張“同一性理論”,是因為它認為德國沒滅亡;東德所以主張“分解理論”,是因為它認為德國已經滅亡。那麼到底德國有沒有滅亡,任何主張總要講道理吧。西德認為四強祇是佔領德國,而不是併吞德國,四強在戰爭末期還立約要與戰敗後的德國簽署和平條約;如果德國已經滅亡,還簽甚麼和平條約?東德則是直接說,德國如果沒有滅亡,德國在哪裡?東西德經由1949年的分別制憲,成為兩個完全不同的國家。由於看法不同,因此在基礎條約中以“同意對方歧見”(agree to disagree),做為立約的精神。西德認為,經由該條約,西德堅持其沒有放棄統一的立場,但是東德卻將該條約做為兩德在法律上已經是兩個獨立國家的法律文件。

  西德將“德國沒有滅亡,仍是一個法人,祇是沒有行為能力,能力由東西德雙方暫時執行”的理由歸因於四強的約定。但是兩岸分裂是內戰所造成,非國家戰敗外國佔領所致,那麼我們如何認為“中國仍處於分裂狀態,沒有滅亡,仍是一個法人,祇是沒有行為能力,能力由兩岸政府暫時執行”呢?

  兩岸有一個德國沒有的特點,就是兩岸政府目前所施行的憲法都是“一中憲法”。在憲政意義上,中國仍然沒有完成分解,但是如果其中有一方政府制憲,或更改其核心條款,那麼“中國”這個“屋頂”就塌陷消失了。因此,在所擬“兩岸和平發展基礎協定”中開宗明義就寫明“兩岸同屬整個中國,彼此均無意從整個中國分離,並承諾不分裂整個中國、共同維護整個中國之領土主權完整”。這段文字,等於再次由雙方政府的意願確定中國這個屋頂是實的,而非虛的。有了這個約定在,以後台灣內部再進行“修憲”,即使是經由公投“修憲”,也不會發生整個中國在法理上的塌陷。

  另外,在現實的政治上,中共也不可能對未來的兩岸和平協議持“agree to disagree”,也就是台灣方面所期望的“擱置爭議”的立場。中共或許可以接受在兩岸事務協商上以“九二共識”或“一中各表”處理,但是在和平協議上,應該會堅持“一個中國”;胡錦濤先生在2008年底講話中所提出的“胡六點”,再次表明“恪守一個中國”是和平框架的基礎。換言之,“一個中國”是“和平協議”所有討論的基礎。“一中各表”式的“擱置爭議”很難出現在一份具有綱領性地位的文件中。

  本人所撰寫的“兩岸和平發展基礎協定”基本上是以“agree to agree” 為原則,是將中國大陸所主張的“一中不表”、台灣方面所希望的“一中各表”,更進一步到“一中同表”,即共同表述“一個中國”。在這一點上,與東西德的基礎條約有著根本的不同。至於“一中”如何“同表”?本人提出了“整個中國”的觀點。“整個中國”與“一個中國”的異同及其意義,本人在“芻議”一文中已有說明,此處不再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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