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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亞中:兩岸定位最需要釐清的問題 | |
http://www.CRNTT.com 2009-03-28 00:40:26 |
第二種:兩岸均為完整的國際法人——彼此是外國 兩岸均為完整的國際法人,表示雙方已是外國關係,即使彼此有民族、文化、血緣上的特殊關係,例如美國與英國、德國與奧地利、捷克與斯洛伐克,但是兩方均已具完整的國際法人格。這樣的主張可以“分解理論”(dismemberment theory)與“分割理論”(secession theory)來說明。 一、 分解理論 “分解理論”指一國家因戰爭、國際條約或各方協定,分解為兩個或多個主權國家,原有國家的國際人格消失。這種情形類似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奧匈帝國消失,分解為奧地利、匈牙利與捷克等主權完全獨立的國家。假設用在中國問題上,指1949年前的中國,在1949年10月已分解為兩個各具完整國際法地位之國家,即“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1949年之前的中國已因分解而消失。 二、 分割理論 “分割理論”與“縮小理論”的情形類似,但是解釋不同。“分割理論”是指國家領土某一部分被分離的區域,後來取得國際法主體的地位,且不影響到被分離國家的法律地位;而原來的國家在行使其主權時,將被限制在新有的疆界中。這種情形與1839年比利時從荷蘭王國分割而出,1971年東巴基斯坦從巴基斯坦分割成立孟加拉國的情形一樣。 “分割理論”假設用在中國問題上指“中華民國”與1949年前的中國為同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從中國或“中華民國”分割而出的新生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分割並不影響原有國(“中華民國”)的法律地位,不過原有國(“中華民國”)在行使其主權時,將被限制在其所統治的僅有疆界(台澎金馬)中。也就是說,“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兩者各在其領域內享有完整的主權與治權。 在國際法案例上,分解或分割得以順利成立的基本條件有二:一為受國際條約所造成,二為經當事國自由意志的同意。後者尤為必要的條件。如果這兩個條件無法達成,那麼結果就是內戰,冷戰後的南斯拉夫就是一個引發戰爭的例子,捷克斯洛伐克經由協商和平分割為另外一個例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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