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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貪污一億被判無罪?

http://www.CRNTT.com   2011-08-28 08:20:19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
 
  “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

  2006年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發後,綠營為了擺脫困境,把有些相似的、時任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的問題拋了出來。所謂“特別費”,又名“特支費”,是為台灣各行政機關、公立學校之首長或副首長,因公務需要且支出合乎規定,經核定許可的公務及正副首長公關費用,細目有花束、紀念品、挽聯、禮金等等。 

  然而,綠營聲稱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期間,用特別費支用了公益活動中所認養小狗的醫療費,以及部分給小女孩買衣服之類的日常開銷。懷疑這每月34萬元的台北市長特別費,有“公帑私用”之嫌。為此,馬英九及其秘書遭到起訴,馬英九還辭去了國民黨主席之職。 

  但是,在法庭判決中,法官引用宋代政治家範仲淹疏救滕子京的典故,認為類似特別費的“公使錢”可以私入,特別費的實質為補貼,當時馬英九還不清楚特別費的公共支出性質,且其總共的公支大於特別費的私入,於是判其無罪。打個比方,給你34萬元用於公務支出,這筆錢你拿去私人花銷了,但你另拿出了35萬元用於公務,這就不算有罪,這也就是下面段落會提到的“大水庫理論”。 

  在此期間,亦有許多的藍綠官員因特別費遭起訴,一時間人心惶惶。直到今年“立法院”通過特別費除罪化的法案,風波才告平息。 

  而當初民進黨原以為能用特別費案換取對“國務機要費”案指控的撤銷,不料與馬英九同案的那位一審法官卻稱“國務機要費”必須專款專用,與特別費是兩碼事。於是導致了陳水扁一審、二審被判了重刑。而綠營則一直在詬病兩個判決是“同案不同判”。“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的性質也成了台灣政壇爭論不休的話題。
 
  馬英九“救了”陳水扁?

  而繼去年台灣“最高法院”認為本案貪污部分罪名適用有問題後,本次判決更是出現了大逆轉,直接從判20年變為了無罪。有律師認為,實際上正是當年馬英九特別費案的判決“拯救”了陳水扁,判決援引的是“大水庫理論”,即如前所述,當初馬英九領出來的錢,並沒有限定用於何種公務,只要馬英九支出的公務總額大於他私入的特別費,就沒有問題。 

  而本次判決的合議庭指出,在國務機要費案中,陳水扁被改判無罪的關鍵在於,阿扁將國務機要費的新台幣1億3300萬2010元全用於機密外交及犒賞餽贈,比檢方起訴扁貪污的1億453萬6390元還多,因此認定阿扁將國務費因行使職權全數支用完畢。雖然法院稱這不是援引“大水庫理論”,但“內行人”都如此認為。

  而當年向邱毅爆料揭發“國務機要費”案的“台灣紅”公司的負責人李慧芬,在聽到判決後顯得非常震驚,她尤為不理解為何認定貪污罪名不成立,但卻判了偽造文書罪。 

  不過,在當年的馬英九特別費案中,同案的秘書餘文也因偽造文書罪獲刑1年2個月。可以說,本次判決與當年的馬案判決確實是非常相似了。 

  但是,不同意本次判決的人仍然聲稱,既然“國務機要費”是專款專用,那就不該輕易用其他的發票來抵消,陳水扁以國家機密為由來搪塞是濫用職權。事實上,用來核銷的發票內容是什麼陳幸妤的日本簽證費、陳致中健保費、趙醫師汽車保養及打蠟費、吳淑珍交辦的機票費等等。在將來的審理中,關於這方面的爭議估計仍是控辯雙方交鋒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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