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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國企高管:拿得少,管得嚴

http://www.CRNTT.com   2012-10-24 10:23:22  


   
美國:國企高管薪酬須經議會審批;私企受政府接濟,高管也要限薪  
 
  國企高管任免及薪資需經議會審查批准,除政府經議會批准的固定破款外,無其他特權

  美國的國有企業數量很少,聯邦政府及國會層面約40多家,其中規模較大的有全美鐵路客運公司、田納西河流域管理局、美國廣播公司、美國郵政等。美國法律規定,國有企業只允許從事私人無法做、做不好或無利可圖的行業,只有在這些行業才會通過建立國有企業的方式解決公共產品的生產和供給問題。

  美國國有企業管理體制基本採取普通商業公司的形式,實行董事會決策、總裁執行的管理體制。但國有企業董事會要聽命於國會,其建立、經營範圍、商品價格以及高管任免和薪酬,均須由同級議會審查批准,政府只能嚴格按議會發布的決議具體執行對所屬企業的監管,決定企業的勞動人事、產品定價及利潤分配制度,以確保國家對企業發展及分配的決定權。此外,國有企業除享受政府經議會批准的固定撥款外,基本沒有其他特權。 

  國企高管執行聯邦公務員薪酬,通常為10-30萬美元;內部薪酬差距也有限制,通常為4-10倍

  通常而言,美國國有企業董事會成員的薪酬由美國國會通過的國有企業專項法案規定,這些高管人員基本執行聯邦公務員薪酬制度。美國國有企業高管人員薪酬通常為10-30萬美元,與美國私營企業尤其是大型上市公司高管人員(根據美國研究機構報告,2006年標準普爾500強公司總裁年平均薪酬為1506萬美元)相比,薪酬水平明顯偏低;此外,美國國有企業內部薪酬之間的差距也會受到限制,據統計,美國國有企業高管人員與其他雇員平均薪酬(3-5萬美元)之間的差距通常為4-10倍左右。 

  除國企外,接受政府援助的企業高管薪酬也不能超過50萬美元,高管薪酬取決於股東投票結果

  2008年,金融危機席捲美國,房利美、房地美等企業深陷其中,為了防止金融危機的進一步擴大,美國政府通過“不良資產救助計劃”(TARP)接管了房利美、房地美及美國國際集團(AIG)等企業。為了限制接管企業高管薪酬過高,2010年,美國參議院通過了《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個人消費者保護法案》。該法案規定,所有上市企業都必須執行每三年至少一次的“股東決定薪酬(say on pay)”投票,而這一股東投票制度首先針對的是那些在2008年“不良資產救助計劃”(TARP)中接受過救市資金的美國金融機構和公司。 

  按照美國政府最新的規定,接受政府援助的企業高管現金薪酬不得超過50萬美元,額外薪酬必須以限制性股票的形式發放,而且要等公司歸還了政府注資後方可授予。例如,房利美和房地美今年新聘的首席執行官(CEO)的年薪將只有50萬美元,比2008年削減75%。 

  據1935年《公眾事業控股公司法案》,美國國企要建立公開透明的財務報告制度,對高管薪酬進行監督

  此外,美國聯邦法律規定,涉及公共事業的企業都要建立公開透明的財務報告制度,財務報告都要按期向社會公開。例如,在1935年通過的《公眾事業控股公司法案》就要求帶有公共事業性質的企業必須向美國證交會報送年度財務報表,並且必須經過注册會計師審計。而國有企業涉及公共產品的生產和供給問題,其年度財務報表不僅需要報送,而且由隸屬議會而非政府的聯邦審計署進行嚴格監管,以對國企的勞動人事、產品定價、利潤分配及高管薪酬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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