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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人類罪:上級命令非抗辯理由 | |
http://www.CRNTT.com 2014-10-14 10:36:52 |
三,反人類罪非干涉內政,國際法庭只在該國國內法院不能或不願行使管轄權時替代;國際刑事法庭只審判個人而非國家 《羅馬規約》明確規定了國際刑事法庭管轄權和國內管轄權呈互補關係,國際刑事法庭無意取代國內法院的權力,只有在國內法院本身不能夠或不願意真正行使管轄權時國際刑事法庭才能行使管轄權。由於海牙國際法院只處理國家間事件,沒有以個人為責任對象的審判機構,為了彌補特設法院的不足,在《羅馬規約》第25條明確規定,國際刑事法庭只審判個人,而不是國家。同時,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ICC也只能管轄規約生效後發生的犯罪。 2012年,國際刑事法院以反人類罪名起訴肯尼亞總統肯雅塔,稱其涉嫌製造2007年底到2008年初大選後發生的全國性暴力事件,導致1000多人死亡。10月8日,肯雅塔以個人身份自費購買機票出席在荷蘭海牙舉行的針對其指控的聽證會,成為世界上首位在國際刑事法院應訴的在任總統。 四,反人類罪的原則之一是"罪責自負",不會因行為人是"執行上級命令"而免除責任 此外,任何人實施了反人類罪這樣違反國際刑法的行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逃避國際刑事責任,而只能由其本人對自己的罪行負責。上級命令不能成為個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抗辯理由。上級命令曾一直作為士兵的辯護理由,但紐倫堡審判改變了這一原則,規定只有在一名士兵除了遵守命令外不存在道德上的選擇時方可作為其免責理由。在《紐倫堡原則》、《前南規約》、《盧 旺達規約》及《羅馬規約》中,這種罪責自負原則都有體現。具體到反人類罪行,該原則是指行為人所犯反人類罪行不因其行為乃執行上級命令而免除責任,但可能因而減輕處罰。 五,反人類罪和戰爭罪等最為嚴重的國際犯罪,不論其犯罪期日,可進行無限期追訴 為避免作為國際法上最重大罪行的反人類罪的犯罪分子逃避被追訴和懲罰的命運,聯合國於1968年11月26日通過了《戰爭罪和反人類罪不適用法定時效公約》,該公約規定,戰爭罪和反人類罪等最為嚴重的國際犯罪,不論其犯罪期日,不適用法定時效,應當進行無限期追訴。隨後,歐洲理事會也制定了《戰爭罪和反人類罪不適用法定時效的歐洲公約》,於1974年1月25日開放供歐洲各國簽署。這兩項公約的制定和實施,反人類犯罪不再適用普通刑事追訴時效制度的限制,亦即各締約國或參加國刑事司法機關對反人類罪享有無限期的追訴權。 六,《羅馬規約》制定嚴謹的審判程序,2014年8月,前紅色高棉領導人喬森潘、農謝的反人類罪審訊歷時222天,聽取了包括53名目擊證人在內的92份口供 《羅馬規約》吸收各國刑事法律精義,制定了相當嚴謹的審判程序,以求最大限度地在程序和實體上公正審判。2014年8月7日,在聯合國支持下設立的柬埔寨特別戰爭罪法庭裁定,前紅色高棉領導人喬森潘、農謝因反人類罪和戰爭罪被判處終身監禁。據柬埔寨特別戰爭罪法庭的官方網站數據表示,此案實質性聆訊於2011年11月21日開始,並於2013年10月31日結束。在222天的審訊中,審判分庭聽取了項92口供,包括53名目擊證人,5名品德證人,31名民事當事人以及3名專家。共有103724人出席了審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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