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港澳論語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 
中評月刊:聯大第2758號決議的實踐研究

http://www.CRNTT.com   2024-06-29 00:02:09  


 
  聯合國秘書處有關第2758號決議的解釋與適用的實踐主要體現在如下兩個案例中:

  1.撤銷台灣“官方”通訊社記者採訪資格備忘錄

  在第2758號決議通過之前,台灣“中央通訊社”(Central News Agency of China)是台灣方面派駐聯合國的“官方”通訊社。該通訊社是作為台灣官方附屬機構被派遣,管理團隊由台灣官方任命,經費由台灣官方按照年度預算撥付。在第2758號決議通過後,秘書處於1971年12月17日決定撤銷“中央通訊社”記者在聯合國的採訪資格。以下為撤銷記者採訪資格備忘錄中關鍵的幾段原文:

  “(8)應當指出,當聯合國大會為實現其宗旨而決定某些代表是某一會員國在聯合國的唯一合法代表時,相應地,在大會看來,同樣是基於實現其宗旨之目的,委派這些代表的當局自然構成該會員國的唯一合法政府,這是唯一有意義的可能的結論。如果大會在決定代表的問題時不考慮委派當局的地位,那麼就不存在任何標準,由此而作出的決定也將完全是任意的。因此,不可避免地會得出如下結論,即在大會通過第2758(XXVI)號決議的同時,也作出了承認一個政府的決定。部分會員國在其雙邊關係中對此問題可能採取不同的立場,這是與前述結論無關的。根據該第2758號決議,大會為其宗旨的目的而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台灣當局對該政府無合法權利主張。”

  “(10)事實表明,中央通訊社是‘官方通訊社’,由台灣當局擁有、完全保持、資助和控制。1971年10月25日之前,中央通訊社在聯合國內也享有官方通訊社的待遇。大會第2758(XXVI)號決議通過後,秘書長為履行其職責,不能再承認中央通訊社為中國真正的官方通訊社。相應地,如果中央通訊社記者繼續以政府機構的代表行事,就不能給其簽發記者證。特派記者與其所代表的機構之間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繫;如果後者在事實上或法律上不復存在,則其記者的採訪資格即告終止。隨著大會第2758(XXVI)號決議的通過,基於聯合國宗旨之考慮,作為國家通訊社的中央通訊社在法律上已不再存在。”

  “(11)考慮到上述因素,在聯大第2758(XXVI)號決議通過後不久,秘書處即與中央通訊社記者進行了接觸並告知他們,鑒於聯大的決定,衹有在他們代表一家私營通訊社,而不是自稱代表中國的當局的官方通訊社時,他們的記者證才能繼續有效。作為第一步,根據該記者們的提議,秘書處同意將其機構名稱中的‘中國’字樣删除,並允許其他新聞機構的記者使用其此前的私人辦公設施,從而表明他們不再要求給予政府新聞通訊社的便利。然而,有信息表明,中央通訊社記者繼續從聯合國總部發送新聞,而這些新聞被發布為來自‘中國中央通訊社’,即一個就聯合國而言已不復存在的官方機構。在此情況下,秘書長別無選擇,衹能賦予大會前述所通過的決議以相應效果,於1971年12月17日撤銷了該通訊社記者的採訪證。但是,如果這些記者希望申請作為台灣真正的私營新聞媒體的真正代表獲得採訪資格,這些記者的申請將得到與世界任何地區的任何其他申請同樣的對待。”⑧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