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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聯大第2758號決議的實踐研究

http://www.CRNTT.com   2024-06-29 00:02:09  


 
  (6)不過,我們同意你的意見,即根據第2758(XXVI)號決議,可以在(國家1)的國家報告中增加一個腳注。我們注意到,你建議的腳注內容如下:“根據聯合國的用語,本文件中提到的台灣應解讀為中國台灣省”。你表示,“這個方案對(國家2)來說仍不滿意,它將使秘書處能夠在不對(國家1)的國家報告做實質性變動的情況下提及‘台灣’這一正確名稱”。

  (7)然而,所起草的腳注表明,(國家1)提交的報告中提到的“台灣”是不正確的。(國家1)可以反對該腳注,理由是這不符合其國家所持立場。他們還可以指出,秘書處不應評論一個會員國在其提交的報告中所使用的用語,因為這將是對政府間事務的干涉。

  (8)因此,我們建議遵循聯合國大會文件(含文件編號A、文件編號B、文件編號C和文件編號D系列的大會文件)中關於“台灣”的如下腳注:“本文件係按所收到的文本加以複製而成。文件中所使用的名稱並不意味著聯合國秘書處對任何國家、領土或地區或其當局的法律地位表示任何意見。”

  (9)在與(國家2)(國家1)就此事進行溝通時,你應指出,秘書處在這方面衹是遵循現有的編輯慣例,使用此腳注並不妨礙任何會員國有關“台灣”的立場。⑨

  如上可見,針對某些國家的違規行為,聯合國秘書處依循第2758號決議據理力爭。

  (四)經社理事會的實踐

  針對非政府組織的“台灣”(Taiwanese)代表在婦女地位委員會第五十四屆會議上的登記問題,經社理事會性別問題特別顧問辦公室給性別問題和提高婦女地位問題特別顧問辦公室發出了如下備忘錄:

  (1)謹提及你[日期]給法律顧問的備忘錄,其中附有[五國]常駐代表[日期]給秘書長的信,其中提請他注意,2009年3月,持有“中華民國(台灣)”護照的“台灣”非政府組織代表被拒絕發給出席聯合國婦女地位委員會第五十三屆會議的通行證。常駐代表希望秘書長確認,持有“台灣”護照的非政府組織代表將獲准參加即將於2010年3月舉行的婦女地位委員會會議。鑒於此信,您希望我們就安全和安保部是否應繼續拒絕攜帶“台灣”“當局”頒發的官方身份證明的非政府組織代表進入會場的問題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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