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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輝:南非“經濟奇跡”的背後 | |
http://www.CRNTT.com 2010-06-09 10:18:43 |
“通行證”:沙佩維爾之痛 許多國家,包括印度與拉美,貧民主要特征就是貧困。與此不同的是:南非的“進城黑人”除了貧困,更嚴重的問題是公民權利的缺失。他們不僅是窮人,而且是“賤人”。當然,印度民間的種姓制下也有“賤民”,但那裡的“賤民”只受民間傳統的歧視,國家把這種歧視視為非法,南非的賤民受到的恰恰是來自國家的“合法”歧視。 賤民的第一個特征就是必須隨身攜帶特殊證件,警方(以及由政府建立的特殊強力組織)可以對其進行任意的檢查,檢查不合格就可以隨意拘留、懲罰他們。早在1760年,布爾人當局就規定黑奴外出需持 “通行證”,1809年開普殖民地的英國當局也有類似規定。由於黑白人外貌易於區分,凡是非有組織征發的黑人在城市一出現就是非法,幾乎用不著查證件就可以被拘留遣返,所以那時“通行證”還不重要。 “流動勞工”盛行後,非征發的黑人在城市中越來越多了,“通行證”也就重要起來,以致到二戰以後,它已成為種族隔離制度的最重要標誌。南非的這種“通行證”阿非利卡語叫DomPas,相當於英語Pass。這個詞由動詞“通過”而來,演變為名詞後我們習慣譯為“通行證”。這種證件其實是白人當局准許黑人打工的證明。官方定義持證流動的黑人“只是暫時性”被允許留在城市,證件上標注有 “暫時寄居者”(TemporarySojourner)字樣,其實譯成“暫住證”更準確。通行證最重要的功能就是所謂 “流入控制”(InfluxControl),白人當局通過它規定黑人勞工准入的地區與行業。南非官員認為,“暫時寄居者”的身份適合於黑人勞工,他們被允許工作,但他們不能被當作市民看待。 20世紀50年代的南非學者指出:“今天非洲人的法律地位是:警察可以在不論白天黑夜的任何時候逮捕在約翰內斯堡大街上走路的非洲人。”南非統一規定,年滿16歲的黑人在“白人地區”必須隨身攜帶“通行證”。每年都有大量“賤民”在證件盤查中被拘留。如南非1984年因《通行證法》被拘留的黑人達16.3萬人次。 南非當局對黑人查通行證,雖是惡法,畢竟還有“法”。出示了通行證的黑人一般不至於被抓。南非並無 “嚴打”、“運動”的傳統,南非黑人辦這種歧視性證件也基本不收費。 《通行證法》一直是南非黑人抗爭的焦點,著名的沙佩維爾慘案就是這樣發生的。1960年3月,約翰內斯堡以南35英里的沙佩維爾鎮,警察向反對通行證法的黑人示威者開槍,打死69人。“非國大”就是因發動反通行證法抗爭而被打成非法、被迫轉入地下乃至從事武裝抗爭的。黑人組織“阿扎尼亞泛非主義者大會”領導人索布克維等人則因反通行證法抗爭而被捕入獄,並死在獄中。 在南非黑人的抗爭中,當局出現了某種改良。1978年後對黑人的通行證檢查“放鬆”了,黑人不必當場出示證件,只要能從5公里內取來即可。在以後幾年裡,黑人因通行證法被拘留的人數下降了一半,對於不能出示通行證者逐漸改用罰款來代替拘禁。1986年,南非當局正式結束了人口流入控制,廢除了通行證,但仍通過住房政策來維持對黑人的管制,通過清理“違章建築”來驅逐他們。通行證法的徹底廢除還是在南非民主化以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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