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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遭毀容,罪在“官二代”?

http://www.CRNTT.com   2012-02-27 11:07:18  


  
案情令人發指,但罪刑還須法定 
 
  未成年人判死刑?太不理智的想法

  本次毀容案,在短短時間內,其關注度已經幾乎比得上藥家鑫案。很多人也開始擔心,本案的審理是否存在如藥家鑫案那樣被輿論影響的可能。從現在的反響來看,已經有許多網友高喊“不殺不足以平民憤”,並不在意陶汝坤還不滿17歲的事實。 

  不能否認,本次案件引起這麼大的反響,是與某些特定因素有關的。如果不是最初的網貼裡刻意渲染“官二代”的因素引發了對立情緒,如果不是周岩漂亮的燒傷之前的照片與燒傷後的可怖照片形成了鮮明的對比,這個案件不會引起如此大的關注。

  當然,民眾的這種關注完全可以理解。人們慷慨之氣、同情之心的激發是不可能絕對平等的,只能選擇性地進行關注。這次毀容案如此受關注,免不了有因緣巧合的成分。

  然而,我們也應該意識到,民眾的慷慨之氣、同情之心是能夠被操縱的。在藥家鑫案審理的過程中,已經有許多網友感到,很多“民憤”其實源於張顯等人刻意製造的“軍二代”、“藥家在找關係”等不實傳聞,最終造成了“民憤極大”的效果。雖然,藥家鑫最終判死刑與此可能確實沒有關係,但還是引發了人們對“輿論殺人”的擔憂。

  事實上,“民憤”也往往會影響中國的刑事判決,因為我國的刑法體系向來很重視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一些司法機關為了滿足人民群眾的正義願望,在對犯罪刑罰的適用上,往往把“民憤”的強烈程度等同於社會危害性強烈程度,從而從重判決。

  然而,“民憤”並不是很穩定的存在,隨時受各種真偽不明的信息、媒體關注程度的高低所影響。要想真正實現公正,刑事審理必須讓“社會危害性原則”讓位於“罪刑法定原則”,即法律規定能適用什麼罪名才判什麼罪名,能適用什麼刑罰才判什麼刑。刑法不會因陶汝坤是“官二代”加重其罪名,更不可能因民憤而違背未滿18歲者不適用死刑的鐵律(《刑法》第49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所以,案情雖令人發指,喊“槍斃”的心情也可以理解,但到底怎麼看這個案件的審理,應理性對待。我們希望陶汝坤因其傷害行為受到制裁,而非因官二代身份受制裁,正如我們希望藥家鑫、李昌奎是因其殘忍罪行被判死刑,而不是因社會輿論的影響。

  毀容向來被嚴懲,施害者可能會遭遇嚴厲判決

  《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傷殘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用硫酸或者潑油燒傷造成對方毀容,一般即可以算作“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傷殘”。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的副庭長李武清在《刑法重大疑難熱點問題解析》曾介紹過一個毀容判死刑複核通過的案例。李武清稱“採用硫酸潑灑被害人致被害人毀容二級傷殘,從案件情況看屬於有預謀的犯罪,動機卑劣、手段殘忍,導致被害人永久性的傷殘,生不如死,綜合考慮核准死刑。這個是被害人沒有死亡核准的死刑,但是這個比死還要痛苦。” 

  2003年,也曾有過一例女生之間潑硫酸毀容被判死刑的案例,作案者年僅19歲。法院認為潑酸硫搞得人生不如死,痛不欲生,所以判死刑。這就是為什麼刑法規定傷害罪可以判死刑。 

  所以,如果周岩的傷殘鑒定比較嚴重的話,即使陶汝坤是未成年人,不會判死刑,但可能也會被重判。
 
  從現實角度而言,賠償問題更值得關注

  對於大部分網友而言,可能更關心陶汝坤會被判什麼刑。不過,從現實的角度來看,刑事附帶的民事賠償問題更值得關注。對於受害者而言,取得賠償與讓加害者受到刑事制裁同樣重要。目前雙方家長分別在網上撰文,已經就賠償問題有了針鋒相對的說法。 

  本案對於刑事附帶的民事賠償問題的價值在於,與以往備受關注的死刑案不同,本案不涉及“賠命不賠錢、賠錢不賠命”的兩難選擇。周岩能否取得包括精神賠償在內的高額賠償,假如得不到高額賠償,國家、社會如何進行救濟,都是值得關注的問題。

  關於此案,雙方說法仍未一致,仍有許多事實有待釐清。在真相完全浮出水面之前,不妨先放下“官二代”這個說法。(來源:2012-02-27 騰訊評論今日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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