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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亞中:建立兩岸共同保釣論述制高點 | |
http://www.CRNTT.com 2013-05-13 00:37:45 |
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與1952年的《中日和約》,均明定“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列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中日和約》尚在第4條呼應1941年“中華民國”政府對日宣戰時的宣示,《中日條約》規定:“中日之間在1941年12月9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在法律意義上來說,由於日本也在《中日和約》中同意,1941年以前的一切條約等均為無效,等於同意《馬關條約》為無效,也等於承認佔據台灣五十年的法理基礎是無效的。站在台北的立場,釣魚台列嶼為台灣的附屬為其,既然據有台灣的法律依據為無效,據有釣魚台列嶼當然也就無效。 不過,日本認為釣魚台列嶼主權的歸屬在國際法上應由《舊金山和約》第三條(有關信託統治),而非第二條(有關領土放棄)和美日《歸還沖繩協定》來規範,而不是由《馬關條約》、《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降伏書》來規範。 日方在1972年3月8日,日本外務省發表《關於尖閣諸島所有權問題的基本見解》認為,自1895年1月14日的日本內閣會議後,“在歷史上尖閣諸島構成我國領土南西諸島的一部分,並且不包含在根據1895年5月生效的《馬關條約》第二條由清朝割讓給我國的台灣及澎湖列島之內。因此,尖閣諸島並不包含在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條我國所放棄的領土之內,而是包含在根據該條約第三條作為南西諸島的一部分被列入為美國施政之地,並且根據於1971年6月17日簽署的日本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關於琉球諸島及大東諸島的協定(簡稱為《歸還沖繩協定》),將施政權歸還給我國的地區之內。上述事實明確證明尖閣諸島作為我國領土的地位”。 這一個時間點的爭議在於:台北方面認為釣魚台列嶼已經隨著日本歸還台灣而屬於“中華民國”;北京方面也認為在戰後日本已經失去釣魚台列嶼的主權,認為釣魚台列嶼屬於台灣,而台灣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另一方面,北京並不承認《舊金山和約》的有效性,分別於1951年8月15日和1951年9月18日兩次發表聲明,指該和約是非法的、無效的與絕對不能承認的。 日本方面的立場為,明確否認釣魚台列嶼是台灣的附屬島嶼,與台灣無關,從而不受戰後條約的影響。日本在殖民台灣期間,也同時將釣魚台劃歸給了琉球,即日本人重新命名的沖繩。日本人認為在《舊金山和約》中,日本只是放棄台灣的主權,並沒有處理釣魚台列嶼的主權,也就是並沒有同意將釣魚台列嶼歸還給“中華民國”。日本的理由在於1895年《馬關條約》以前,釣魚台列嶼已經屬於日本,因此與《馬關條約》無關。 簡單來說,日本將釣魚台列嶼與台灣歸屬關係脫鉤,而與琉球掛鉤。因此,未來兩岸在處理釣魚台列嶼爭議時,除了要駁斥日本對釣魚台列嶼的“先佔說”,還必須處理一個重要問題,即戰敗的日本擁有琉球的正當性問題,以從根本上瓦解日本的立論根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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