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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亞中:建立兩岸共同保釣論述制高點

http://www.CRNTT.com   2013-05-13 00:37:45  


 
  針對這一點,兩岸應該共同呼籲,日本竊佔釣魚台列嶼的行為顯示二次世界大戰後的領土政治安排並沒有被充分的履行。作為同為反法西斯的盟友,也是戰勝國的美國,並無權利單獨決定琉球與釣魚台列嶼的歸屬。對於美國來說,美國政府亦將《開羅宣言》與《波茲坦公告》列為條約或國際協定,編入《美國條約及其他國際協定彙編》(Treaties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Series)。至於《日本降伏文書》,美國視為條約,將其收入《美國法規大全》(Statutes at Large)。是以,就國際法而言,《開羅宣言》、《波茲坦公告》與《日本降伏文書》皆係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對美國更是如此,美國不可以違反《波茲坦公告》中,“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的規定。

  這個戰略制高點的意義在於,從國際政治與國際法兩個角度切入,在釣魚台列嶼的歸屬問題上,建立“豈有戰敗國竊取戰勝國領土的道理?”“反法西斯戰爭勝利的成果被攫取”等論述。

  我們談一談琉球如何在戰後被美國單獨地私相授受交給日本。

  在舊金山和會中,由於各國對琉球應否交付託管、支持獨立或返還日本等各項意見均未能合議,以致會議頻頻陷入膠著狀態。因此,美國代表杜勒斯(J.F. Dulles)最終提出“准許日本保留剩餘主權(residual sovereignty),同時使此等島嶼可能引進聯合國託管制度下,而以美國為管理當局”的主張。(FRUS : America Foreign Policy, 1950-1955, Basic Documents, Vol.1 ( Washington, D.C. :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57) , p.453. )

  當時正是冷戰時期,蘇聯、波蘭、捷克三國拒絕簽署,忿而離席,幾經波折,琉球問題終納入《舊金山和約》第3條(信託統治)規定:“日本同意美國對北緯29度以南之西南群島(含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等地送交聯合國信託統治制度提議。在此提案得通過之前,美國對上述地區、所屬居民與所屬海域得擁有實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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