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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深度專訪:梁愛詩論人大釋法

http://www.CRNTT.com   2016-11-27 00:03:47  


 
  中評社:除了對《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之外,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張榮順還有一個說明,其中提到“宣誓人故意以行為、語言、服飾、道具等方式違反、褻瀆宣誓程序和儀式,或者故意改動、歪曲法定誓言或者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也應認定該宣誓行為不符合宣誓的形式或實質要求,從而宣誓無效”。這句話有怎樣的效力?

  梁愛詩:這是張榮順副主任提交給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說明。它本身不是法律,但可以令人瞭解法律解釋的原因和內容。說明列舉了一些不莊重、不真誠的例子,反過來幫助理解何為莊重、真誠。在香港,法官對條例的解釋沒有異議的時候,可以不參考說明。

  中評社:釋法的第三條,提到如果“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其中“依法”如何理解?

  梁愛詩:宣誓的形式和內容都已解釋清楚。沒有按照法律宣誓便無效。《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說明,已經就任的,必須離任;沒有就任的,喪失就任資格。如果是違反誓言,則受《基本法》第79條第七款約束,經立法會2/3議員通過,由立法會主席宣告議員資格的喪失。

  中評社:《基本法》第77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上的發言,不受法律追究。那是否意味著,以後若有“港獨”言論,還是可以免責?

  梁愛詩:這要看立法會主席和內務委員會主席的處理。他們有責任制止與議題無關、不合法的言論。我們現在不能預見議員們做什麼,如同我們不能預見10月12日出現的情況,但這並不是說沒有權力管,而是要看具體的行為。

  中評社:現在有市民或團體入稟,挑戰多位議員的宣誓有效性。但為何政府在10月18日對梁、游的入稟,很快得到高等法院的處理,其他的司法覆核就慢些?

  梁愛詩:除了質疑梁、游的議員資格,18日政府還申請了禁制令,不准兩人再次宣誓,所以法院有必要快速展開聆訊。當天雖然沒有頒佈禁制令,但馬上批准了司法覆核。面臨司法覆核的其他議員已經就任,法院就沒有立刻接納的迫切性。一旦法庭接納司法覆核要求,無論是個人或政府提出呈請,面臨的程序相同。

  中評社:行政長官梁振英表示,最近的“港獨”主張,令中央認為23條立法有其現實意義。您對此有何回應?

  梁愛詩:2003年我們提交《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的時候,涵蓋的內容太廣,市民一下接受不了。我覺得,或許可以一步一步分開來。先處理《刑事罪行條例》中關於叛國、顛覆分裂國家、煽動暴亂的條例;再處理《公司條例》、《社團條例》中的相關問題。一般性法律的通過,經立法會多數即可。把《基本法》第23條交由香港自行立法,是中央對特區的信任和照顧,也是特區的責任,而不是中央要以此來鉗制市民的言論、思想和結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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