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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榮久:按期終止替代國價格條款理所當然

http://www.CRNTT.com   2016-12-01 00:05:30  


新聞茶座現場(中評社 秦正陽攝)
 
  薛榮久認為,對於世貿規則,中國從接受、熟悉、履行、運用到維護,已經成為負責任的恪守的世貿成員。中國一方面認真履行規則,一面運用規則抵制世貿成員的違規,維護中國正當經貿權益和WTO規則的權威性。中國恪守世貿組織規則獲得的紅利包括,國內外經貿環境的改善;樹立和強化國際規則意識,建立起以世貿規則為基礎的公開、透明、公平競爭的國際經貿法律體系和市場經濟體制。以此加強國營企業改革,激發民營企業活力,有利外商在中國投資;開拓了各級政府國際視野,樹立更強的開放意識,促進國內改革,轉變政府職能,使有形手和無形手有機地結合;政府、企業運用規則、抗辯和維規能力提高。

  他指出,中國在加入世貿組織後已經成為世界第一大貿易國家,第二大經濟體;中國政治、經濟、社會、福祉全面整體發展和提升;中國成長為產業大國,全球500種重要工業產品中,中國占據第一的220種;新型產業興起,如高鐵、高新技術,超大型建築、航天、計算機等。中國應對和化解2008年金融危機能力較強,經濟發展速度一直較高;綜合國力提升。國際地位提升,影響力和貢獻加大,積極參與全球經貿治理。中國成為全球經貿組織的重要成員,WTO核心成員;中國對世界發展、聯合國貢獻逐步加大。

  按期終止“替代國”價格條款是理所當然

  薛榮久指出,如期終止針對中國制定“反傾銷‘替代國’價格條款”的理所當然的。“替代國”價格條款來自中國入世議定書第15條款。它是在入世談判中就反傾銷確定可比價格出現的條款。按照WTO《反傾銷協議》,所謂傾銷是指“一產品自一國出口至另一國的出口價格低於在正常貿易過程中出口國供消費的同類產品的可比價格,即以低於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另一國的商業,則該產品被視為傾銷。”傾銷幅度指該產品的國內價格與出口價格之差。按理,中國產品出口價格如低於國內同類產品價格,可視為傾銷。在談判中美歐拒絕以中國國內價格作為是否傾銷的可比價格,認為中國國內價格不是在市場上通過供求競爭形成的,提出以其他國家對他們出口的同類產品價格確定中國出口產品出口價格是否存在傾銷。中國加以拒絕,因為中國1994年後建立市場經濟,國內價格是在市場上通過競爭形成的。雙方就此僵持,最後雙方作出妥協,達成折中辦法,即中國入世第15條款。
 
  薛榮久介紹道,“替代國”價格條款是有前提條件的。第一、受到反傾銷投訴的中國出口產品原則上可用世貿組織反傾銷協議確定中國出口價格。第二、在中國出口企業不能證明該產品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生產時,則以“替代國”價格確定該產品的出口價格。第三、無論如何,“替代國”條款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之日後15年終止。他強調,按時終止“替代國”價格條款,對中國是理所當然應該享受的權利,對世貿組織其他成員是應盡的義務。第一、“無論如何”沒有前提,是絕對式。第二、不按期終止該條款就是違規,中國有權採取維權的相應反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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