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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建議

http://www.CRNTT.com   2022-04-07 00:05:11  


 
  台灣於海外資產應予以接收,可仿照尼加拉瓜恢復邦交時建立的模式,將台灣當局在各國家或地區所有的資產轉移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至於台灣當局海外債務,則視其具體情形分別處理,尤其涉及台當局謀求“獨立”的行動所產生債務,例如出於“以武謀獨”而進行的軍火債務,應不予承認。

  (三)對於統一前與台灣當局仍維持正式官方關係的國家和地區,在統一後不必然要與其維持正式官方關係,對其在統一前與台灣當局互動傷害中國領土主權完整的行為,在與北京完成建交談判前,不必然保持正式官方關係。

  (四)台灣當局簽署國際官方文書,以其在台實施的國際法,統一後外交部重新審查其有效性。

  (五)外國政府在台資產與權利義務,儘可能依法予以保障。但針對阻撓兩岸統一行徑的外國勢力,因其干涉中國內政,破壞中國主權完整,妨礙中國國家統一進程,其責任應予以追究,其資產依法加以處置。

  (六)外籍人士在台權利義務儘可能予以保障。但外籍人士在統一前依據台灣法令為台灣居民時,建議其應自願重新申請及被批准情形下,才可認定為台灣居民。在兩岸統一前後的過程中,須考量台灣地區存在大量具有外國國籍和居留權的台灣居民,若以外國籍人士看待,將使其逃避阻撓兩岸統一法律責任追究。

  三、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在台實施具體政治架構

  首先,牢牢掌握中央對台全面管治權,需有法律條文明確規定中央政府與台灣特別行政區政府關係屬中央與地方關係。

  台灣與祖國的統一涉及中國國家主權完整,屬重要憲法情況的變化,中央應考量修憲或重新制定憲法。在中國政治發展歷程中,一國兩制的國策雖為處理台灣問題出發,卻在實踐上先行適用於香港、澳門回歸,現行憲法雖預設特別行政區空間予以台灣地區,但考量台灣經濟體量、人口、國際地位、兩岸統一的歷史意義都比香港、澳門更形重大,有重新檢討憲法內容是否能完整規範台灣地區的必要。在此檢討過程以及可能的修憲與重新制定憲法,借鑑香港、澳門基本法研擬歷程及經驗,應儘可能遴選台灣地區代表性人物、意見領袖與法政專才,加入中國憲法變動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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