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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論台獨分子犯罪刑事治理

http://www.CRNTT.com   2024-08-25 00:02:58  


 
  (二)依法對“台獨”頑固分子的訴訟權利予以保障

  《刑事訴訟法》第14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由此,“台獨”頑固分子作為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享有與大陸居民同等的辯護權等訴訟權利。

  第一,“台獨”頑固分子依法享有辯護權。《意見》第16條依法保障“台獨”頑固分子辯護權的規定與《刑事訴訟法》第33條的規定一致,規定“台獨”頑固分子可以自己行使辯護權,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條和第45條的規定,“台獨”頑固分子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對於在押的“台獨”頑固分子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在審判過程中,“台獨”頑固分子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辯護。

  第二,“台獨”頑固分子依法享有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依據《法律援助法》第6條、第22條和第3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部門在辦案過程或相關事務中應當及時告知“台獨”頑固分子有權依法申請法律援助,保障其依法獲得法律援助,包括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刑事辯護與代理、值班律師法律幫助等。其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5條的規定,在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情況下,“台獨”頑固分子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法律援助申請。如果“台獨”頑固分子實施分裂國家犯罪,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辦案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此外,依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台獨”頑固分子依法享有最後陳述、提起上訴等訴訟權利。

  (三)依法對“台獨”頑固分子正確適用罰當其罪的規定

  《意見》堅持罰當其罪的原則,對於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對國家危害特別嚴重或情節特別惡劣、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的,依法從嚴懲治。就觸犯數個罪名的“台獨”頑固分子而言,應以“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為指導作出罰當其罪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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