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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水性侵幼女案怎可未審先判 | |
http://www.CRNTT.com 2009-04-10 06:20:59 |
有媒體此前透露,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將參加8日的庭審,對案件的審理進行指導。楊舟亦明確要求,一旦發現案情重大、需要提級處理的,必須提級處理。但問題在於,要確定是否需要提級處理,為何不在立案階段進行,而非要等到一審已經開庭才派員“指導”?在刑事案件的級別管轄上,中級法院的管轄範圍包括“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習水性侵害案既然已經由習水縣法院一審,顯然當地檢、法兩方都傾向於認為該案無被告人可能會被判處無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此前引發爭論的“嫖宿幼女罪”和“強姦罪”之辯,當地司法機關似乎也已有某種默契。此番前來“指導”的遵義中院審判人員又能打破這種“默契”嗎?實在不看好。 另一個細節是,楊舟還要求,對此案在法律規定的量刑範圍內頂格處理,“對此類傷天害理、影響極壞的案件必須依法體現從嚴、從重原則”。這個“頂格處理”的明確要求不但直接干涉了習水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也讓二審終審形同虛設。按照刑法關於“嫖宿幼女罪”的規定,所謂“頂格處理”,也就是有期徒刑15年。在中國真實的權力運行邏輯中,不但法官,就算是法院院長也得受當地政法委書記的“領導”,何況楊舟還是習水縣上級黨委的政法委書記。習水法院負責此案的一審法官焉敢不從黨內上級領導的“要求”?此案已然未審先判,審者不判,判者不審,庭審就像是走走過場。應然的司法秩序就在當地司法機關準備尋回個案正義的過程中再度失範。 當犯罪行為不得不依賴於公安廳長的批示才得以揭露並進入司法程序,當依法審判還不得不接受上級政法領導的指示與要求,司法秩序與制度正義就難以期待。即便在習水性侵害案的最終裁判上能夠實現大眾心理所期待的實體正義,我們也不得不接受又一個權力失範的事實。(作者為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新聞鏈接: “强奸”何以變“嫖幼”? (來源:鄭州晚報) 備受矚目的貴州習水公職人員涉嫌嫖宿幼女案,8日在習水縣人民法院開庭。因旁聽人數衆多現場失控,開庭時間被迫推遲。遵義市委要求從嚴從重處罰。律師認爲,以“嫖宿幼女罪”起訴最高判15年,而以“奸淫幼女罪”起訴最高則可判死刑。(4月8日《法制晚報》) 定性爲“嫖幼”,從嚴從重體現在哪里? 公衆真正擔心的是,此案在今後審理中遭遇實質正義的尷尬。而這種擔心幷非多餘,因爲“習水性侵幼女案”被當地檢察院定性爲“嫖幼案”。如此看來,即使在“從嚴、從重”依法在“量刑範圍內頂格處理”的批示下,若“習水性侵幼女案”最終仍以嫖宿罪定性,那這本就有放縱犯罪之嫌,最後又能“嚴、重”到哪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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