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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逸舟:解讀一中原則的法理情內涵 | |
http://www.CRNTT.com 2009-11-25 00:21:42 |
“一中原則”的法理內涵 由於過去兩岸間很長時期內圍繞一個中國進行的激烈鬥爭,有關一中原則的法理內涵早為世人所熟知。青年法學家范宏雲在其《國際法視野下的國家統一研究》一書中,對國際法秩序呈現的直觀表徵作過這樣的描述:除地球兩極和公海之外,地球表面被劃分為許多大小不等的部分,每一個部分都是一個主權平等的國家,國際法對這種劃分予以確認,並承認每一部分只存在一個國際人格,只有一個國家意義上的國際法主體,也即在同一領土上只能存在一個國家。同時,國際法承認一個共同體為一個國家,必然附帶承認這個共同體內存在一個中央政府,或者說國際法不會承認一個共同體內同時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地位對等的政府。實踐中,國際社會也普遍承認在涵蓋整個大陸和台灣地區的中華大地上只擁有一個國際人格,只存在一個主權國家意義上的國際法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載明:“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神聖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這反映了自1949 年新中國成立以來,大陸“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的一貫立場,也體現了對“中華民國從此結束了它的歷史地位”、“實際上始終只是中國領土上的一個地方當局”、“完全無權代表中國”的政治法律認定。3 “中華民國憲法”則以“制憲”時的“固有疆域”進行了同類規定。2008年8月26日,馬英九在接受墨西哥《太陽報》專訪時說,“我們認為雙方的關係應該不是兩個中國,而是在海峽兩岸的雙方處於一種特別的關係。因為我們的憲法無法容許在我們的領土上還有另外一個國家;同樣地,他們的憲法也不允許在他們憲法規定的領土上還有另外一個國家,所以我們雙方是一種特別的關係,但不是國與國的關係。”同年12月21日,他在出席“中華民國行憲60年研討會”的講話中又提出:“兩岸非國與國關係,是因為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不可能承認大陸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一個是國家,一個不是,所以兩岸當然不是國與國的關係。大法官也很難解釋,在法理上仍為中華民國領土的中國大陸上會出現另外一個國家,儘管世界上有很多國家承認對岸,但在我國憲法體制下,仍無法作這樣的承認。” 以上即為一個中國原則的基本法理內涵,它既體現了國際法的一般原則,又體現了兩岸各自“憲法”的基本精神。但是,它所反映和規範的,基本是雙方處於“漢賊不兩立”、相互以軍事上政治上完全消滅對方為目標下的兩岸關係狀態。實際上,自1979年大陸確立和平統一目標起,雙方如何相互定位、如何恰當界定台灣當局在國際法上的地位問題,就成為古今中外無例可循的一個獨特個案,國際法上有關“交戰團體”、“政府承認”、“繼承理論”等等均無法有效而準確地處理此一問題。很顯然,這一問題已經超出於單純的法理範疇,成為法律與政治交織、需要雙方發揮高度政治智慧予以處理的問題。 在台灣方面,為因應“國家遭逢重大變故,在憲法規定的國土上出現另外一個統治當局”,於1991年“修憲”時在“憲法增修條文”中將領土區分為“大陸地區”與“台灣地區”,認定中共為實際治理大陸地區的統治當局,並據此制定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馬英九在上引各項談話中,提出“雙方要正視現實,做到互不否認”,“兩岸處理這項問題,可以在法理層面上相互不承認,在務實層面卻互不否認”;“如何互不否認,則有待透過雙方的互動與實質交流加以認定”,“讓雙方在國際社會都有尊嚴,這是我們的目標”。 在大陸方面,則在2005年制定的《反分裂國家法》中,將一個中國原則的表述調整為“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為在隨後邀請連戰來訪時不再否定對方“一中各表”,承諾未來協商解決台灣參與國際活動問題。對於“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對兩岸關係瞭解不深的人們看到的或許仍然單純是法律在領土意義上的界定與重申,其實它更多地是反映了大陸對以往三十年對台工作全部歷史經驗的總結與對兩岸政治關係的新的認知,體現出雙方長期折沖互動過程中所反應出來的許多現實道理,內涵豐富而深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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