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政魁解剖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 
多讀胡適

http://www.CRNTT.com   2010-07-23 13:10:01  


 
  在胡適看來,個人權利和“為我主義”是自由和社會制度的基礎,也是集體的基礎。如果沒有個人權利在先、不能“為我”,如果只強調集體的利益,怎麼能有自由?“利人主義”、集體主義強調集體先於個人,這在邏輯上就有悖於自由,基於集體主義的制度也就不可能支撐自由。個人主義不是反對集體,而是只服從基於個人自由選擇而結盟的集體,因為服從於那種自願結盟的集體才與自由原則內在一致。如果強迫個人服從不是基於個人自由意志的集體,那本身就是反自由。 

  胡適說,“社會最大的罪惡莫過於摧折個人的個性,不使他自由發展。”而發展個人的個性“須要有兩個條件。第一,須使個人有自由意志。第二,須使個人擔幹系,負責任。”(引自《易蔔生主義》) 

  所以,胡適強調的“為我主義”是跟個人責任相伴的個人主義:為了對他人、對社會負責,你先要對自己個人負責,因而先要“為我”,讓自己成器。 

  胡適說,“世上最強有力的人就是那最孤立的人!” (引自胡適《介紹自己的思想》)。又一句表面上不可思議的名言!他當然不是鼓勵人們孤立、與社會隔離。他是說,在你敢為個人“擔幹系,負責任”使自己成器之後,你會是一個自己的人,你在利益上“孤立”,因為你不再依靠他人施舍、也不是社會的包袱,給自己保住了最大化的自由意志,你當然是最獨立自主的強人。 

  那麼,在範美忠老師碰到地震時,他是否有放下一班學生、自己先跑出教室逃命的自由?胡適的“為我主義”強調的是個人的自由選擇空間,同時也強調個人對自主選擇的後果“擔幹系,負責任”。範老師可以選擇做老師,也可以選擇不做老師,他有這種自由,可是,一旦選擇了做老師,他就接受了“老師”這一職業所包含的責任,包括學校和衆多家長的信托。選擇做老師時,他自願放棄了一些自由權、接受了相應的責任,為此得到的補償是工資待遇、社會名譽等。他在地震時二話不說就逃,這不是他有沒有自我利益當先的選擇權問題,因為他身在學校做老師的每一刻,他的這一權利已經通過契約放棄、不複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對學生的責任。換言之,如果一個過路人正好在地震時走過教室,他可以自由選擇逃生,人們可以從道義上指責他,但不會說他有責任去幫助學生逃生。而範老師有這種職業責任。 

  胡適一生的為人風範也證明了,一個“為我主義”者可能更是一個負責任、有社會道德的人,因為他的負責任和守道德更是基於自願,不是由於他人的強制。 

  的確,按“五四”時的社會與政治氣候,如果胡適選擇做左派激進青年、加入忘我“利人主義”,那不僅很容易,而且也政治正確,在腦力上也不需太深的理性思考。但是,胡適走得更遠、更深、更對社會負責,他是二十世紀中國最為突出的自由主義思想者之一,他的思想和為人里里外外、前前後後邏輯上相一致。“真實的為我,便是最有益的為人”,胡適的著作值得反複再讀。  

  來源:南方網  作者:陳志武,耶魯大學管理學院教授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