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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台軍售與否 美國利益至上

http://www.CRNTT.com   2011-04-21 10:40:33  


 
  還有一項間接利益:因為單位成本降低而吸引更多買主,從而為美國帶來更大收益。因為客源增加而產生的無形效益尚不在內。

  所以洛克希德馬丁公司早就分析過,如果出售六十六架F-16C/D戰機給台灣,將為這家公司提供一萬一千個就業機會;全美五十個州將有四十六州從中獲益。

  這不禁令人想起,九○年代,通用動力公司遊說美國政府時,曾說如果不出售F-16A/B戰機給台灣,通用將被迫裁員五千八百人。後來老布什同意出售,通用說,收益將增加美金五十八億元。

  四年一百六十五億,主張強化對台軍售的人士意猶未盡,念茲在茲的是尚未實現的“三大件”:F-16C/D、柴電動力潛艦、以及F-16A/B升級,“總價美金二百億元”。

  主張對台軍售,最重要的法律是《台灣關係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美國要提供足夠的防衛所需給台灣。現在頭一次,反對軍售的人士同樣搬出《台灣關係法》,因為第二條規定,美國的政策是“……並且維持及促進美國人民與中國大陸人民”的友好關係。

  主張停止軍售,倒未必主張放棄台灣,有時恰恰相反。例如幾位前任太平洋美軍司令,很清楚司令部訂有保台作戰計劃,不會輕易放棄對台灣的安全承諾。

  倒是主張強化對台軍售的,有時卻是視台灣為包袱,所以主張“台灣要什麼,美國就賣什麼,免得美國為台灣打仗”。華府智庫卡托研究所副總裁卡本特就是代表人物之一。

  不管怎麼主張,他們想到的是美國利益。陳水扁擔任“總統”時,有一回接待美國的專家學者訪問團,開口問:“你們是紅軍還是藍軍?”意思是“你們是親中還是親台”。一位訪客回答:“我們都是紅軍,也都是藍軍,也都是白軍”。也就是說,他們全都“親美”,蓋紅藍白是美國國旗的三個顏色。

  美國與“中華民國”簽訂協防條約時,著眼的是美國利益;廿五年後決定棄台北而就北京時,著眼的還是美國利益。“八二三”戰役時,美國提供最先進的響尾蛇飛彈給台灣,從決策、交運、安裝、訓練,到“國軍”開創全球首例以空對空飛彈擊落敵機,為時不過一個月。美國動作之快,考量的是美國利益。F-16A/B戰機,台灣從首次提出,到老布什“總統”批准,耗時長達十四年。美國如此之慢,考量的還是美國利益。

  當然,有時也不全是美國利益。老布什在一九九二年宣布出售F-16A/B,事前把中共駐美大使朱啟禎召到白宮。“國家安全”顧問史考特羅告訴朱啟禎,“這項軍售既不是為了台灣,也不是為了你們,這完全是因為F-16戰機的生產線在德州,而德州(的選票)對布什極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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