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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俊峰案:公正必須看得見

http://www.CRNTT.com   2011-05-24 10:06:53  


 
  第三,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有關機關的授權,城管部門行使管理市容市貌的行政綜合執法權,但這種執法必須在主體和程序等幾方面都嚴格符合法律規範。僅就夏俊峰的案件而言,城管在未嚴格履行程序手續——比如出示證件、表明身份、開具扣押單等程序——的前提下,就強行去搬他的攤販,這就是一種非法的行為。對於這種打著執法旗號的非法行為,公民有權拒絕,這種非法行為,本身就構成了城管的過錯。換言之,即便無法證明城管曾經毆打過夏俊峰,就憑城管的違法執法,也足以讓夏俊峰得到從輕處罰。

  第四,遼寧高院搬出當地一個名叫邢志人的刑法學教授解釋說,“退一步講,即便是執法人員有毆打行為,如果不是採用致命手段並且可能造成嚴重傷亡後果的,也不能認定夏俊峰是正當防衛。”這就更加荒謬,根據刑法第20條第二款的規定,防衛過當也屬於正當範圍的範疇,只不過是要承擔超出防衛限度的相應責任。如果城管有毆打行為,夏俊峰即便殺死他們,也應當在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法定刑以下減輕或免除處罰,而不是判處極刑。邢教授的說法,是偷換概念,有誤導公眾的嫌疑,他試圖將可能存在的過當防衛引向不可饒恕的罪過。

  至於說被殺者身上是否有劃拉傷,這和防衛行為沒有必然聯繫,因為,人在遭受暴力襲擊的情況下,既可能揮舞道具胡亂劃拉,也可能因為一時激情而直接刺殺。這里的關鍵問題,依然是必須解釋清楚夏俊峰的傷來自何處,如果沒有徹底、合理地排除城管傷人的可能性,對夏俊峰的死刑判決就經不起歷史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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