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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行地方債須全面考慮風險防範機制

http://www.CRNTT.com   2011-06-25 08:31:33  


 
  首先,要明確融資平台發債產生現金流和債務償付的方案。借融資平台發“企業債”,的確能解決短期保障性住房資金問題,比如今年1000萬套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需要地方政府一次性配套融資1萬億,可以分散在未來五年到十年去償付。但與股權融資比較,企業債剛性償付要求更高。如果現金流狀態不明確,可能出現像銀行貸款融資那樣的違約風險。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貸款多數也是長期貸款,也可以分期償還利息和本金。但在去年和前年快速累積的7至8萬億銀行信貸中,根據銀監會融資平台整治的數據,已產生超過兩萬億屬於沒有現金流覆蓋的,不能分期償付利息和本金的潛在銀行壞賬。而保障性住房屬於政府補貼的社會公益性項目,不是盈利性項目,未來如何支付債券利息和本金,必須有明確的安排,否則,債券融資的違約風險與政府融資平台前期的銀行信貸風險也沒有很大區別。

  至於“企業債”低利率高融資規模的判斷也未必準確。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發債可以叫做“企業債”,但不能改變屬於變相地方債的事實。變相政府信用擔保的背景可能還是會導致高利率,融資規模也就不可能按照企業債的情況來估計。因為是社會公益項目融資,如果發不好,是否會出現強制性攤派情況也很難說,弄得不好銀行仍然成為持有主體,“企業債”的風險仍會轉換成銀行信貸風險。

  為解決保障性住房資金難題而發行“企業債”,短期內還需注意在利用融資平台的企業性質發債的同時,也要利用融資平台來統籌盈利項目和非盈利項目的償付安排。長期來說,要推動政府職能真正轉移。政府投資和融資未來應向社會性項目大規模傾斜,這樣,“企業債”就過渡到名正言順的地方債,政府就名正言順地通過政府財政來承擔相應的社會職能。不論實現短期目標還是長期目標,有必要建立政府和政府融資平台的資產負債表,增加現階段政府融資平台債務和收益情況的透明度,增加地方債務和收益情況的透明度,進行必要的平衡資產和債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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