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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行地方債須全面考慮風險防範機制 | |
http://www.CRNTT.com 2011-06-25 08:31:33 |
其次,發債規模不能失控。《通知》關於符合條件的其他企業,也可通過發行企業債券進行保障性住房項目融資的表述,傳遞了明確的信息,政府融資平台不僅限於為保障性住房建設融資。 當期發債支持當期經濟增長,而還債是下屆政府的事,所以各屆政府都可能有巨大的融資衝動。這應該是融資平台銀行融資不受約束地膨脹的原因之一。債務融資應避免當期使用未來償付與官員任期交替帶來的道德風險。既然政府融資平台發行的“企業債”是地方政府債券,就要保證債券的使用符合政府職能,不能讓保障性住房融資變成獲取資金延續投資推動的GDP增長方式的新突破口,那樣將阻礙經濟轉型。 建立資產負債表定期披露資產和負債信息,有利於監管部門控制發債規模,有利於監督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防止濫用,浪費債務融資和導致地方國有資產流失的行為,也有利於推動經濟發展方式的轉型。 另外特別值得提醒的是,全球經濟最大的失衡就是“債務失衡”,債務失衡造成的過度消費,借債消費和高福利體制,都是全球失衡與金融危機的深層次原因。把地方政府發債規模控制在與經濟增長所帶來的稅收增長相適應的水平上,防止“債務依賴”下的經濟增長方式的風險,是我們放行地方債一開始就應該從歐債危機中接受的教訓。 評級,是對還債信用也就是違約概率的公開評判。因此,加強評級機構的不對地方政府發債網開一面的公信力的建設,也是地方債市場健康發展至關重要的環節。整合債務市場的監管,加強地方債的市場監管建設,也是不可忽視的關鍵之處。 文章強調,對地方政府的發債行為和債務使用行為,理該有相應的約束和監督機制。一定要避免急功近利的短期融資行為,起步時就要從長期可持續發展的角度設計和建設地方債發行機制,以確保地方債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的發展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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