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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流浪兒童生存權

http://www.CRNTT.com   2012-11-30 10:27:23  


 
  以何為生?

  與人們對流浪兒童衣衫襤褸、無家可歸、乞討為生的印象不同,《報告》調研的流浪兒童中,有一半以上的都有收入。其中有63.8%是依靠“打工”,如幫“老板”派發廣告或名片、賣花等方式獲得收入,14.9%以拾荒、擦鞋獲得收入,其餘則以偷盜、賣藝、乞討等方式獲得收入。

  陸超群介紹,家馨中心在街頭做“外展”、招募孩子到中心接受服務幫助時,會遇到很多人跟他們“搶”孩子——雇傭孩子去發小廣告、名片,其中有合法的廣告,也有非法的招貼。《報告》顯示,“老板們”往往以每月1000、1500甚至2000元的報酬來誘惑孩子,而同意幹活的孩子中,不少人會遭遇到“老板”在報酬上的克扣、欺騙、拖欠甚至暴打和控制。

  而有偷盜經歷的孩子中,既有受人控制的,也有為了生計而不得不偷盜的,還有因從小的不良習慣而偷盜的。

  以乞討為生的孩子其實比例較小,4.3%的孩子是要錢,8.8%的孩子則主要是討吃的。有過拾荒經歷的孩子則不在少數,包括撿塑料瓶變賣,也包括以殘羹冷炙為生。只不過,隨著年齡的增長和流浪時間的累積,不少流浪兒童在能夠獲得打工機會或在慈善機構的資助下讀書等更好的選擇後,就不會再以拾荒度日了。

  白天的生活除了從事這些維持生計的“工作”,《報告》調研的流浪兒童中有16.2%的孩子其實是在官方或民間的慈善救助機構上課、看電視等,有10%的孩子會去網吧或遊戲廳,也有的則是晝伏夜出或無所事事。

  至於晚上,有將近一半的孩子在街頭、廣場、公園、救助站和商場過夜,22.4%的孩子睡在“老板”家中,也有17.1%的孩子在網吧、遊戲廳過夜。

  有何救助?

  《報告》調研的74.4%的流浪兒童,在過去的一年里接受過來自各方面的救助。其中慈善機構占首位,占47.7%;其次是好心的陌生人,占25%;而政府救助站或警察排在第三,占10.2%。

  《報告》認為,這說明民間的力量在流浪兒童救助工作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政府決策部門應該重視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到流浪兒童的救助工作中,最大限度地發揮民間組織的作用。

  流浪兒童中既有接受過政府救助的,也有接受民間機構救助的。其中前往政府救助站的,基本是被警察勸導或直接送進去的。然而他們當中的不少人都有從救助機構逃離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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