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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衛東:兩岸和平協議的基本內涵與落實路徑

http://www.CRNTT.com   2014-01-07 00:21:51  


 
  2、簽署和平協議的目的:和平協議內容中應對簽署協議的目的有所表述,即,兩岸基於中華民族的整體和長遠利益,從維護兩岸同胞的福祉出發,應摒除敵對狀態,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以和平方式解決一切爭端,共同捍衛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為構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實現國家完全統一創造條件。

  3、兩岸和平協議的政治基礎:宜明確,雙方同意堅持“九二共識”、“反對台獨”的共同政治立場,以一個中國框架(架構)定位兩岸關係。無論協議最終如何表述,都不能在實質上違背“兩岸同屬一個中國”這一核心,這是兩岸和平協議能否順利簽署的關鍵所在。

  4、兩岸對和平解決爭端條件的承諾:對條件的設定和遵守是協議的核心內容。是正面表列還是負面表列的表述方式取決於雙方的協商。應包括:雙方認為,維護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反對任何圖謀分裂中國的行為是兩岸當局應共同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台灣方面承諾不推動“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和“台灣獨立”,大陸方面承諾堅持以和平方式解決兩岸間的政治分歧與爭端,雙方共同致力於維護台海地區的和平穩定。

  5、和平協議與結束敵對狀態的關係:兩岸正式結束敵對狀態是和平協議的應有之義,它不僅是單純結束軍事上的敵對狀態,更是通過正式的程式在法律意義上結束自1949年以來由於中國內戰遺留並延續的政治對立狀態。鑒於正式結束敵對狀態和簽署兩岸和平協議既有聯繫又有區別,且二者推進的難易程度不同,因此,這兩項議題似可合二為一,也可視情分開處理,使之相互促進。

  6、和平協議與軍事安全互信機制:在兩岸敵對狀態結束後,兩岸和平協議宜對構建兩岸軍事安全互信機製作出安排,這是維護和鞏固兩岸政治軍事互信的必要措施和制度保障。因此,兩岸和平協議內容應包括:雙方應共同致力於構建軍事安全互信機制,減少安全顧慮,促進台海和平。兩岸有責任與義務不與外國進行針對對方的軍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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