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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兩岸關係中主權與治權應分開處理

http://www.CRNTT.com   2017-03-31 00:17:30  


 
  主權與治權的分開處理對維護和平具有重大意義

  主、治權的聯繫、差異和分開處理具有重大和平意義,這首先體現在妥善解決國家間領土爭端方面。目前全球範圍在領土、領海爭端的地方至少還有上百起。如果都採取絕對化的主權主張而毫無妥協餘地,必然導致戰爭衝突。海峽兩岸的中國人都主張對領土爭議採取“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辦法。也就是將主權與治權分開處理,先將主權爭議放在一邊,再將主權爭議轉化為經濟合作和管治合作上的商業利益磋商,從而化解紛爭,帶來和平,促進雙贏。

  治權妥協合作的和平意義還突出體現在處理各國內部各種“獨立”運動上。當今世界不少國家內部都存在尋求獨立的民族、地區和群體。極端的民族分裂勢力往往以暴力手段造成巨大動亂和連年戰禍,也常常形成恐怖主義而遭到國際社會譴責和打擊。這些尋求獨立的民族、地區和群體都不約而同地使用“民族自決權”作為法律和道義理由。

  事實上,除了殖民統治和非法佔領的情形,國際法和國際政治並不主動支持其他獨立要求。隨著國際人權運動的發展,西方對“民族自決權”的適用解釋有逐步擴大之勢。為了解決這一理論與國家主權體系的衝突,西方社會又發展了“對內自決權”理論。其核心要義是將主權和管轄權分開處理,通過治權妥協合作解決主權爭議。爭議雙方各退一步,維護主權統一方不尋求干預少數群體內部事務,而尋求獨立的少數民族則不尋求在國防和外交上分裂國家。“對內自決權”理論已經越來越多地見諸一些司法判例和政府意見文件。1998年8月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就魁北克省獨立公決發佈了《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關於魁北克脫離的參考意見》,對相關國際法原則作過這樣的說明:“已得到承認的國際法已經確立,民族自決權通過內部的自治通常已經得以實現,這種自治是指一個民族在現有國家的框架內尋求其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

  無論是“民族自決權”理論還是“對內自決權”理論,都沒有為“台獨”留下任何可以利用的空間③。“對內自決權”理論實際上將主權和治權作了區別內外的重新定義。在這裡,國家“主權”更多是指國防和外交事務管轄權,應該維持統一;而“治權”更多是指除此之外的所有內部事務管轄權,可以高度自治,靈活安排。台灣學者有所謂“主權共享,治權分立”的主張,如果是指這個意義上的主權和自治權,則不妨作為兩岸談判的基礎。但如果將治權擴及全部國防和外交,將“一中”主許可權縮至只剩下法理空殼,則等於國家實質性徹底分裂,也是“一中”主權外部現狀的重大後退,台灣勢必完全受制於外人,顯然不會被大陸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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