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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兩族論”與台灣“國族”謬誤

http://www.CRNTT.com   2024-11-25 00:02:11  


 
  台灣“四大族群”的劃分,為“台灣國族認同”提供了基礎。“四大族群”是指“福佬”(即閩南人)、客家人、少數民族(即高山族,被台灣當局稱為“原住民族”)和外省人等四個群體。“原住民族”的存在意味著台灣并不是一個“移民社會”(immigrant society),而是一個“墾殖社會”(setter’s society),“福佬”和客家在漫長的歷史進程中自願來台,是“從主觀上大致已經將台灣當作故鄉”的“本土人士”,⑫因而這三者又被稱為“本省人”。在“四大族群”的劃分基礎上,“台灣國族認同”變造了“台灣人”的概念,“台灣人”被塑造為“台灣作為一個獨立國家”的主體,即所謂“台灣國”的人的要素。

   “台灣人”成為“台灣國族”異於中華民族的“族名”符號,功能類似於東德“兩族論”中的“社會主義德意志民族”。以“台灣人”的概念為中心,“台灣國族認同”炮製了所謂“以‘台灣’為中心的歷史觀”,認為“台灣在歷史的叙述上,是單獨作為一個主體,而非依附於另一個主體。以台灣為主體,即意味著台灣可以有自己的歷史,不必因為它是中國的一部分,或者日本或另一主體的一部分而有歷史”。⑬在這種史觀之下,來自於中國大陸的政權或者勢力,同荷蘭、西班牙、日本的殖民者一樣,被稱為“外來政權”。同時,將“原住民族”作為台灣原初主人的觀點,又模糊了台灣的中華文化背景,同日本殖民統治時期的殖民文化、西方自由主義價值觀一道雜糅成“去中國化”的文化背景。由此,台灣的歷史和文化被重構,“台灣人”建立“台灣國”不僅僅是一種現實權利(“民族自決權”)的結果,而且被認為是一種歷史和文化的延續和必然。

  在論證方式上,“台灣國族認同”祛除了意識形態的色彩,引入了若干民族學、人類學和歷史學的分析框架,在外觀上較之東德的“兩族論”更具“學術”和“理論”色彩,因而更具有隱蔽性和欺騙性,也為“台獨”分裂勢力在島內攫取政治資源提供了理論支撑。台灣社會結構的變化、政治勢力的消長、公權力體制調整以及相關規定的制定修改,無不受到“台灣國族認同”的影響。在社會結構層面,“本省人”和“外省人”在資源分配上的矛盾被擴大為“族群矛盾”,“四大族群”已經為台灣社會廣泛認可。在政治實踐層面,台灣主要政黨的意識形態底色、政策主張乃至社會民生政策,都被貼上“族群”的標簽,“外省人打壓本省人”等族群色彩明顯的口號在各層各類選舉中被反復使用,族群問題成為能够左右島內政治走勢的重要因素。在公權力體制層面,台灣“憲制性規定”引入了“原住民”等族群色彩強烈的概念,在立法機構為“原住民”保留專門席位,先後成立“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等族群專門機構,撤銷中國大陸色彩濃厚的“蒙藏委員會”。在相關規定層面,台灣當局制定了“原住民族基本法”“客家基本法”等針對特定族群的專門立法以及“大衆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等涉及各族群個體權利的專門立法。“台獨”分裂勢力提出的多份“新憲”中,都含有以“國族”“族群”為藉口將台灣剝離出整個中國歷史脈絡的內容。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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