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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改過自新了嗎?

http://www.CRNTT.com   2010-10-10 09:57:34  


 
富士康“違法”已成常態? 

  1:強制、超時加班、克扣加班費,違反勞動合同法? 

  調查組指出:“跳樓事件”後加班還保持在80小時以上,大大超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最高限。名義上的“自願”加班,實際是在每個月初要求工人簽署自願加班協議,可見是變相強制性加班。

  在跳樓事件之後,富士康嚴格規定每月加班時間按80小時計算工資,超出80小時的部分,不支付加班工資。有工人反映,在每天10小時工作時間內未完成生產定額的情況下,管理者會強迫整條生產線的工人義務加班。
 
  2:濫用學生工,違反《實習見習條例》? 

  調查發現,在富士康的許多廠區均存在大量濫用學生工的情況,在某些車間,學生工使用率高達50%。如深圳龍華CMMSG事業群一個生產車間裡2600人中有700~1000人為暑期學生工;根據昆山廠區外中介所述,暑假期間進廠打工的學生實習工為10000人,而整個廠區的員工數為60000人。廊坊工業區有30000多名員工,其中5000名以上為學生工。

  對於年少的實習生與未成年工人,富士康也像普通工人一樣對待,每月加班超過80小時,並且實行日夜班輪換制度,每三周或每月換一次班。《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見習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學生周實習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富士康這種強迫學生進行高強度加班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條例規定。

  3:漠視職業安全隱患,違反《職業病防治法》?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調研組據一名在富士康工作長達16年的工人反映,他從事電鍍工作,長期接觸鉛、鎳、氰化物、氨氣等有毒有害物質,但在他工作期間,並未依規定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僅做過兩次職業預防普檢,且未做血液重金屬項目檢測。富士康這種漠視職工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

  4:瞞報工傷、“私了”工傷事故,違反《工傷保險條例》? 

  調查稱:在工傷處理方面,生產車間裡的三級管理人員聯合隱瞞工傷情況,並且強迫與工傷工人“私了”,導致工人賠償不足,無法得到工傷保險條例的保護。在醫院探訪中,多名工傷工人反映管理人員不允許他們進行工傷鑒定,他們需要墊付醫藥費,有的甚至因為無力墊付而導致傷情惡化,更不要說獲得法定的工傷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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