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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家賠償到國家追償有多遠

http://www.CRNTT.com   2011-01-25 11:12:19  


 
相關評論:責任人追償條款何時不再“休眠”(2011年1月24日 《華西都市報(成都)》 晏揚)

  國務院近日公布了《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去年10月,國務院法制辦曾就該條例送審稿公開徵求社會意見,送審稿中有關責任人追償標準的規定(有故意的責任人員,須承擔國家賠償費的70%至100%,但最高不得超過其兩年基本工資;有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須承擔國家賠償費的50%至100%,但最高不得超過其一年基本工資)被輿論稱為“最大亮點”,受到一致稱讚。然而,正式出台的《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卻删除了追償標準。對此,已有一些媒體發表評論表示驚訝、不解和遺憾,不少網友甚至猜測追償標準被删除是某些力量干擾所致。(1月21日《新京報》)

  那麼,被民眾寄予厚望的追償標準何以被删除?筆者認為,追償標準確實不應存在於《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删除追償標準恰恰是恪守立法權限的體現。

  《國家賠償法》第37條規定,“賠償費用預算與支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這是國務院制定《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的由來,即國務院制定該條例獲得了法律授權。這個條例的內容應該是確定籌集、管理、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的具體辦法,而不應包括確定向責任人員實施追償的具體標準。在正式出台的《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中,包括國家賠償費列入政府年度財政預算、15個工作日內支付國家賠償費等規定,這些規定與法律授權及條例名稱是相吻合的。

  《國家賠償法》只是授權國務院確定國家賠償費用如何管理,並沒有授權國務院確定如何向責任人員追償,前者是行政管理問題,適合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而後者屬於責任追究問題,涉及國家與個人的法律責任劃分。在沒有取得授權的情況下,是否適合由行政法規予以規制,顯然值得商榷。

  儘管獲得了民眾支持,卻也不越權立法;儘管有負輿論稱讚,卻也要謹守權力邊界。這種冷靜、謹慎、理性的態度令人欣喜,明確追償標準固然重要,而不越權、不越位則更加重要。

  當然,這種欣喜並不能代替我們對於追償條款一直處於“休眠”狀態的憂慮。新修訂的《國家賠償法》於去年4月正式頒布實施,趙作海案、王子發案的結案時間以及寧夏吳忠“跨省抓捕”案的案發時間都在該法實施之後。但在這些案件中,相關責任人並沒有為國家賠償一分錢。

  難道必須有具體的追償標準才能激活追償條款嗎?筆者認為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國家賠償法》已經規定得很明確,有故意或重大責任的責任人員,須承擔部分或全部國家賠償費用。至於“部分費用”究竟是多少,需要看案件的具體情況,相關法條不可能做到事無巨細。最重要的是,責任人員必須承擔或多或少的賠償費用,不承擔則無疑屬於違法。因此,追償條款處於“休眠”狀態,問題的關鍵不在於無法可依,而在於有法不依,這才是最讓人憂慮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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