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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曾勝訴 法律敗訴? | |
http://www.CRNTT.com 2011-06-27 14:51:54 |
專訪法學家段匡:藝術家別忙去封別人的嘴 範曾失掉大畫家的風度 時代周報:從法學家的角度,你怎麼看範曾告郭慶祥這個案子的一審判決結果? 段匡:法院一審判決中有一句比較注目,就是不認為這是文藝批評,認為他們是買賣關係。但是我認為,即便說是買賣關係,消費者如果對範曾先生提供的商品不滿意的話,能不能提出相應的批評?對於發表的文藝作品評頭論足,我們通常叫文藝批評,現在法院不認可這是文藝批評,換句話來說,法院認為他們當初是一個購買商品關係,那郭慶祥先生能不能夠批評?我覺得郭慶祥先生的文章中當然有個別語言還是可以斟酌考慮的,但是還沒有到社會上不能容忍的語言,可能是激烈了一點,但是不能說已經過分了。同樣,我們也可以看到範曾先生評判別人的話用詞也是比較嚴厲的。 在我們國家,每一個人都有名譽權的問題,但是畫家把作品拿到社會上去,就是要供人家批評,公開發表了以後,當然有表揚的,肯定也會有人批評了。範曾先生這位畫家,我對他的畫不了解,我覺得他這樣告的話,本身就失掉一個所謂大畫家的風度了。越出名的畫,如果是真金不怕火煉的話,讓別人燒兩句,而且還沒有燒到極端,就想去封住別人的嘴,似乎就有點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了。現在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沒有做出判斷,換言之可以認為沒有認定出現捏造事實,也就是不存在捏造事實進行人身攻擊的情況。假如把不存在的事實用來攻擊別人,那就是惡意攻擊;而把存在的某些事實拿來進行批評,即使有點過分,這種過分是不是也應該在社會的容忍之中?同樣表揚也會過分,自詡是五百年才出的天才,那我覺得好像也太過分了吧。 時代周報:文藝批評與名譽侵權之間的界限在這個案子裡面有沒有明確區分出來? 段匡:沒有明確。首先法院認為這是一個商業關係的評判,顯然回避了正面回答這一問題。其次,即使是買賣關係,也是文藝作品的交易,存在著雙重意義。畫家的作品由於其存在社會形成公認的文藝價值,才形成其商品的價格。為此,收藏家或者鑒賞家對某一藝術作品的評判,簡單地認為是商業利益的關係,顯然過於武斷,難以讓當事人信服,我覺得對於範曾先生而言也可能會難於容忍。法院也不能把我們國家允許批評的自由壟斷掉、扼殺掉。法院說不是文藝批評,就是一個商家的批評,那麼是否允許我們對購得的商品品頭論足呢?再者,藝術作品,不是簡單的材料加上加工而形成的。所謂的藝術家在作品中體現出來的期待人們給予認可的美感必定包含其人格、感情等因素,而評判者必定會對其表現在作品中的人格有所涉及,或褒或貶。其中如何把握尺度,也就是人們所關心的了。 法官判決的任意性非常大 時代周報:在中國的文藝界,文藝批評家與藝術家之間的矛盾上升到打起官司來,兩者的關係怎麼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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