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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所未聞”的鐵路強制險

http://www.CRNTT.com   2011-07-26 11:28:09  


 
  強制徵收無依據,鐵道部經營商業保險不專業

  《保險法》明確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公司和其他單位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在上述黃金榮向保監會提起的行政訴訟中,保監會明確複函未規定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屬於強制保險。這樣說來,鐵道部強制徵收的行為等同於“亂收費”。此外,票價的2%作為鐵路旅客繳納的保險費,目的是基於對鐵路旅客人身意外傷害的賠償,符合商業保險的運作形式。但商業保險由於本身具有風險性,其經營者應當是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保險公司,且持有保險監督管理部門簽發的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等。從這個意義上說,鐵道部顯然不是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不具有從事保險業務的資格,更不具備經營強制保險的資格。只是常年以非專業“保險公司”的形象收取保費。

  三、鐵路強制險難保平安

  不同面值的火車票卻拿相同賠償,投保方式違背等價有償原則

  依據《強制保險條例》規定,旅客支付保險費的金額不同,但最終獲賠的最高保險賠償金額卻是相同的,顯然違背保險等價有償原則。對於投保人來講,火車票價格中的2%屬於強制保險費,旅客票價越高,所交的保險費用也就越高,如果遭遇意外傷害卻只能適用兩萬元的賠償金額,這其中存在極大不公平。例如,北京至鄭州的火車票面值為200元,北京至天津的火車票面值為20元,按基本票價的2%計算,保險費分別為4元和0.4元。兩張票保費相差10倍,但最終賠償保險金額卻一律為兩萬元。

  車票未注明保險條款,100名乘客裡只有7個人知道

  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屬於服務者提供的服務信息。旅客購票實際上與鐵路企業形成合同關係和保險關係。作為保險服務的主體,鐵路局理應公開說明。即便有國家公布的法律法規,也不能替代經營者告知義務。國家以法律形式公布信息,就此推定民眾知曉該保險,實際上相當於鐵道部採用售票的默示行為強制要求旅客投保,侵犯了旅客的知情權。南方周末2010年在北京西站進行的街頭調查顯示,在100名乘客裡,只有7個人知道,他購買的火車票裡含有票價2%的“人身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費”。

  非實名制車票難以證明保險合同,索賠困難

  鐵路火車客票2010年春運期間在部分地區試實行實名制購票制度,而在全國大範圍內並沒有實名制。火車客票實質上是旅客運輸合同與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的憑證,一張火車票分別代表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一旦旅客發生意外傷害,由於火車客票上只記載車次、起始站、票價,並未記載旅客姓名,加上客票的可轉讓性、不記名性,僅憑一張車票並不能證明其受傷害人就是被保險人。由此引起的誰是被保險人、應付給誰保險費,向誰索賠等一系列保險主體如何確定的問題無法解決。

  四、鐵道部的百億“生意經”

  買一張票被收取的是數元或數十元錢,到鐵道部手裡就是以幾十億計的保費

  據鐵道財務報表顯示,鐵道部2008年、2009年、2010年的客運收入分別為929.96億元,1090.47億元,1344.91億元。按強制保險2%的比率來算,鐵道部這三年的保險費收入總計67.31億左右。如果從1951年算起,則有數百億之多。如果按照《強制保險條例》的附件《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辦理手續(摘錄)》第(--)(1)款之規定“車站進款所收之保險費視同營業進款一樣,按現金出納程序之規定辦理不單獨區分。"可以了解為鐵道部將這筆前混淆管理,且這筆費用的狀況並未有明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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