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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嶸等:群體性事件呈現許多新特征 | |
http://www.CRNTT.com 2011-10-03 07:21:47 |
馮仕政也認為,過去參與者多是受害人或潛在受益人,現在的群體性事件有更多利益無關的參與者,而且訴求超過事件本身,呈現多元化的特征,網民和非直接當事人的參與極大地影響事件進程。他還指出,在個別群體性事件中,組織化程度已經比較高。 于建嶸則把群體性事件分為維權事件、洩憤事件和社會騷亂事件。他認為,2011年的群體性事件正在從洩憤事件轉向社會騷亂事件,這二者的區別在於攻擊的目標不同:在潮安古巷鎮“6•6”事件和增城新塘“聚集滋事事件”中,都出現了明顯的對無關人員財物的破壞。 單光鼐強調,群體事件主要是因處理不當、激化矛盾造成的。具體來講,有三方面問題值得注意,一是“人的去世都是引發群體性事件的一個重要誘因;二是及時發布準確的信息,避免謠言傳播,在綏江、潮安、增城等事件中,謠言的傳播對事件發酵都起到很大作用;三是注意大比例人群的存在,即背景相同、生活經歷相似的同質群體,這些人不動則已,一動就會引發大的事件”。 馮仕政警告說:“許多人看來,群體性事件已經很嚴重,而在我看來,才剛剛開始,因為中國現代化進程才進入起飛階段,過去的說法是需要100年時間,這個進程不可逆轉,那麼國家主導型的發展模式與群體性事件的發生態勢就不可能逆轉。” 在群體性事件平息後,官方一般會採取多種措施,阻嚇同類事件再次發生。例如,當局會對相關人員法律懲處,如2009年“石首事件”後死者家屬被“秋後算賬”;“增城事件”後,截至目前為止已有19人被抓;政府還通過獎勵戶籍積分的政策鼓勵舉報……學者們對官方在群體性事件中採取的應對舉措,多表示不以為然。 單光鼐分析說,首先要區分違法和犯罪,對於犯罪行為應該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但要考慮有無前科、是否未成年等因素;其次,對於觸犯法律的人,應不分民族、宗教信仰、本地人外地人,都要同等對待。如果涉及到兩個群體之間的集體暴力,單方面處理一邊,容易留下後遺症,反而容易激化矛盾。他指出,“增城事件”中所抓的19人全部是外地人,這樣處理不能使外地人信服。 于建嶸也認為,用法律手段處置相關人員沒有錯,問題是可能出現選擇性執法。謝岳更認為,對群體性事件實行政治化的處理,“會把一個正常的、合法的民生經濟利益訴求的抗議行為定義成政治行為。這樣做,短期也許可以抑制群體性事件的升級,但從長期來看,可能引起更大規模、更持久的對立”。 而對於事件後的官員問責機制,學者們也有很多看法。於建嶸挑明了說,問責出發點有問題——多是為了馬上平息事件,缺乏公平公正的問責。問責也應當按規矩來,按相關法律法規來辦。所以,問責或者不問責可能都是對法律的藐視。 謝岳也說,問責實施的卻不多,正職官員更少被問責,最後承擔責任的多是基層官員。這其中關鍵的問題是,越來越大的地方自主權很容易消解掉這種自上而下的問責模式的效力,使之成為一個向下踢皮球的政治遊戲。(來源:人民網2011年0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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