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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步雲:憲政的科學內涵及其意義

http://www.CRNTT.com   2012-04-13 10:11:33  


 
  與政黨的地位相關聯的一個密切問題是“政黨的權力是不是公權力”?用憲政、法治這樣一種觀點來判斷,政黨在國家政治生活中不應該是一個公權力的存在,政黨就是政黨,包括馬克思、恩格斯的國家學說,列寧的國家學說、以及鄧小平的思想,在這點上始終沒有退過步。這幾年學術界有“黨政一體化”的提法,還有一些學者提出“執政黨權力是公權力”這樣的命題 。他們有一些論證,比如黨委書記兼人大主任(除了政治局委員以外的各省和少數民族地區),還有黨委系統的工作人員納入公務員,等等,他們以這些作為實例。但事情都在發生變化,去年年底有一篇報道,這個報道沒有引起太多的重視,即四川省開始試點市縣一級黨委書記不再兼任人大主任。這樣的變化我們要關注。過去在黨委書記兼任人大主任時,有一套合理的論證,有一套充足的論證,現在黨委書記不兼任人大主任時,也有充分的論證,也有一套說法。這些都值得我們關注。我們談這些問題,是想搞清楚一個問題:政黨(包括執政黨)的權力不是國家權力。這是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的核心觀點。鄧小平同志的思想是很解放的,但在這點上始終沒有退過步,黨管黨的事情,黨不能直接干預國家,黨不能代替國家、政府,不管是在他過去30年代的文章還是在後來的《黨和國家領導體制的改革》的講話裡表達得很充分,即黨的權力不能代替國家權力。

  此外,還有政府的地位和權力問題,議會的地位和權力問題,等等。議會的權力就涉及到人民、人民代表的權力。現代國家的大多數都實行間接民主制,實行代議制民主形式。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也是間接民主制,類似於代議制民主。我們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人民代表代表人民行使權力的一種方式,所以,我們說議會的權力和地位實際上是指人民的權力和地位,因為人民代表是人民一級一級推選出來的,代表人民去行使國家權力。所以議會的權力不僅僅是人大的,實際上體現了人民在國家中的權力問題和地位問題。還有法院的地位和權力問題,檢察院的權力和地位問題,軍隊的權力和地位問題,所有這些都涉及到權力的合理配置問題,這是憲政要解決的重大問題。在這樣合理配置的前提下相應的對它進行制約。制約非常重要,現在所有的腐敗把它歸結起來就是制約不力或沒有制約,導致越來越劇烈的問題。

  人權這一塊也應該是憲政的關注點,但相比較而言,憲政更為關注的是權力的合理配置和權力制約問題。

  第四個觀點:憲政的基礎應該是民主制度和法治的完善。

  憲政的基礎應該是民主制度和法治的完善,它們互相照應。民主制度怎麼來?民主制度和憲政有沒有關係?憲政制度設置好了,民主制度相應也是好的,因為它們兩者分不開。在某種意義上,憲政裡有民主,民主裡有憲政。但我們理解民主,有民主的側重點,理解憲政,有憲政的側重點,憲政的基礎或者憲政發展到高級階段的前提是民主制度和法治的完善。

  第五個觀點:憲法的實施關係到憲政的實現問題。 

  憲法的實施問題、憲法的權威問題是直接關係到憲政是否在一個國家真正實現的大問題。這兩年憲法實施問題的討論,以及前幾年關於憲法司法化的討論,其實和這有關係,王磊教授是這方面的專家,可能有更精彩的觀點。我覺得憲法實施問題,是直接關係到憲政能否真正實現的重要問題。對於憲法和憲政的理解,我的觀點是:憲法是一個文本,憲政是在憲法文本下的一個制度實踐。過去毛澤東同志對憲政有一個概念,他說,什麼叫憲政?憲政就是民主政治。毛澤東同志喜歡用非常簡明的概念把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給予概括,這是毛澤東對憲政的解釋。

  我們現在對憲政的理解是,如果說憲法是靜態的,憲政是在靜態的憲法文本指導下的一種國家制度實踐。憲政是一個動態的過程,是在政治生活裡要體現出來的,在經濟生活、文化生活、社會生活中都要體現出來的,不然不足以為憲政。所以現在有一種帶諷刺意味的說法:中國是有憲法無憲政。什麼意思?憲法是一個文本,憲法不能夠變成一個活動的狀態。當然這不完全對,因為我們的整個制度運作還是按憲法運作的,現在的問題是憲法能否到司法層面。理解中國的憲政,不能說一點憲法的實踐都沒有,整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運作,政府權力的來源,法院、檢察院的權力,從最終來源講是來源於人民,即人民主權。但從法律文本來講是來源於憲法,沒有憲法的明確授予,法院、法官有什麼權力判決一個人死刑、無期徒刑。所以當年卡多佐在《司法過程的性質》這本書裡講到一個問題:有人問卡多佐,既然每個人都會犯錯誤,法官也是人,法官也會犯錯誤,但我們為什麼會把這樣重要的審判權力交給他們去行使?卡多佐有一個非常巧妙的回答,說這是政制的安排。現在所有權力來源於人民,這是從人民主權意義上來講的。但我們要仔細推敲,比如張三是審判員,他的權力哪兒來的?是同級人大任命他為審判員,這樣他才有資格去法院承擔審判權行使的工作。憲法所規定的制度在中國不是一點實踐都沒有,中國整個制度都是按照憲法在運作。現在的問題是當出了問題以後,比如違憲問題、涉及到憲法權利問題,能否通過司法的渠道或者類似於司法的渠道解決?

  在李老師的啟發下,談了以上個人觀點,沒有做深入思考,錯的地方希望大家批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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